看來你真不是學法的,連一篇文章都看不懂名堂來。建議你回去多花點時間學習,減少上網。

來源: 苗青青 2011-06-07 19:29:11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0 bytes)

所有跟帖: 

好吧,那就接著普法。89年六四戒嚴令規定:“在戒嚴期間,發生上述應予禁止的活動, -苗青青- 給 苗青青 發送悄悄話 苗青青 的博客首頁 (8079 bytes) () 06/07/2011 postreply 19:50:24

法律是講時效的。89年有效的就是這個刑法。 你說的那寫特殊的例外,采取特殊行動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 -苗青青- 給 苗青青 發送悄悄話 苗青青 的博客首頁 (71 bytes) () 06/07/2011 postreply 20:00:05

人證物證俱在,情勢危急警察生命,你可以辯護說例外情況,但你要說幾百個學生都是這樣死的,令人極其懷疑。 -苗青青- 給 苗青青 發送悄悄話 苗青青 的博客首頁 (164 bytes) () 06/07/2011 postreply 20:12:42

法律秩序是有高低效率等級的,下位法,北京市另不能違反上位法國務院的法規,同理, -苗青青- 給 苗青青 發送悄悄話 苗青青 的博客首頁 (897 bytes) () 06/08/2011 postreply 06:57:48

我現在沒時間,你不會勤快點自己搜搜麽,怎麽這麽沒用呢。 -苗青青- 給 苗青青 發送悄悄話 苗青青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08/2011 postreply 11: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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