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那就接著普法。89年六四戒嚴令規定:“在戒嚴期間,發生上述應予禁止的活動,

來源: 苗青青 2011-06-07 19:50:2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079 bytes)

 公安幹警、武警部隊和人民解放軍執勤人員有權採取一切手段,強行處置。”


 



 


作為北京市長簽發的命令,它違反了下列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條文: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阻礙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執法行動,若構成犯罪,最高刑不過三年徒刑,罪不至死。


 


違反了憲法裏關於公民有遊行示威權力的條款。


 


違反了憲法裏關於一切立法權歸全國人大的條款


 


具體條文呢,你要勤快點兒,自己去憲法裏查,不要事事都得別人教給你!


  


因為它的違法性,所以六四後全國人大行使立法權製定了新的戒嚴法。 新法規定:


 


戒嚴期間,隻有當麵臨暴力襲擊、暴力抗拒或暴力威脅等緊急情況,而且使用警械無法阻止時,才授權執勤人員使用槍支(第二十八條)。至於其他非暴力違抗戒嚴令規定的情況,如非法進行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其他聚眾活動,非法佔據公共場所或者在公共場所煽動進行破壞活動,衝擊國家機關或者其他重要單位、場所,擾亂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哄搶或者破壞公私財產等等,在阻止無效的情況下,全國人大隻授權執勤人員使用警械強行製止或者驅散,並未授權其使用槍支(第二十六條)。


 


看出名堂來了嗎,就是說對付遊行的學生不能使用槍支。


 


全國人大這個立法行動就等於默認:六四時總理命令北京市長發布的戒嚴令授權采取“一切措施”是不對的,所以改了。


 


 就是說全國人大已經在法律上給六四一個說法了,開槍不對,開槍違法。這回你明白了吧。 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你要執行公務也要好好研究自己國家的法律,不然會說錯話,你今天說的話,為警察開槍辯護,都直接違法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所以你一定要回去好好認真地學習,。 再來跟人辯論問題。明白了嗎。


 


我這裏都淩晨五點了,我還有工作明天,所以我不再奉陪你了。

所有跟帖: 

法律是講時效的。89年有效的就是這個刑法。 你說的那寫特殊的例外,采取特殊行動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 -苗青青- 給 苗青青 發送悄悄話 苗青青 的博客首頁 (71 bytes) () 06/07/2011 postreply 20:00:05

人證物證俱在,情勢危急警察生命,你可以辯護說例外情況,但你要說幾百個學生都是這樣死的,令人極其懷疑。 -苗青青- 給 苗青青 發送悄悄話 苗青青 的博客首頁 (164 bytes) () 06/07/2011 postreply 20:12:42

法律秩序是有高低效率等級的,下位法,北京市另不能違反上位法國務院的法規,同理, -苗青青- 給 苗青青 發送悄悄話 苗青青 的博客首頁 (897 bytes) () 06/08/2011 postreply 06:57:48

我現在沒時間,你不會勤快點自己搜搜麽,怎麽這麽沒用呢。 -苗青青- 給 苗青青 發送悄悄話 苗青青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08/2011 postreply 11: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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