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北京市長簽發的命令,它違反了下列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條文: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阻礙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執法行動,若構成犯罪,最高刑不過三年徒刑,罪不至死。
違反了憲法裏關於公民有遊行示威權力的條款。
違反了憲法裏關於一切立法權歸全國人大的條款
具體條文呢,你要勤快點兒,自己去憲法裏查,不要事事都得別人教給你!
因為它的違法性,所以六四後全國人大行使立法權製定了新的戒嚴法。 新法規定:
戒嚴期間,隻有當麵臨暴力襲擊、暴力抗拒或暴力威脅等緊急情況,而且使用警械無法阻止時,才授權執勤人員使用槍支(第二十八條)。至於其他非暴力違抗戒嚴令規定的情況,如非法進行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其他聚眾活動,非法佔據公共場所或者在公共場所煽動進行破壞活動,衝擊國家機關或者其他重要單位、場所,擾亂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哄搶或者破壞公私財產等等,在阻止無效的情況下,全國人大隻授權執勤人員使用警械強行製止或者驅散,並未授權其使用槍支(第二十六條)。
看出名堂來了嗎,就是說對付遊行的學生不能使用槍支。
全國人大這個立法行動就等於默認:六四時總理命令北京市長發布的戒嚴令授權采取“一切措施”是不對的,所以改了。
就是說全國人大已經在法律上給六四一個說法了,開槍不對,開槍違法。這回你明白了吧。 作為國家工作人員,你要執行公務也要好好研究自己國家的法律,不然會說錯話,你今天說的話,為警察開槍辯護,都直接違法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所以你一定要回去好好認真地學習,。 再來跟人辯論問題。明白了嗎。
我這裏都淩晨五點了,我還有工作明天,所以我不再奉陪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