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與人格。。。
按說,理想的黨派政治是這樣產生的:
1. 麵對麵對一件事情,人們有不同的看法,這個很正常,也是必然:
比如:愛心vs嚴格要求,如何執行。愛心過了,是溺愛;嚴格過了是嚴苛。什麽時間是愛心太過,有時候就像什麽時間是太冷、太熱一樣,跟民族、國家多數人的體驗有關。政府做多少,個人做多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說You are on your own? 一個社會,如果鄰居互相之間財富差別非常大或完全平均,是好事還是壞事?都跟心理感覺有關,所以就產生政見分歧。哪怕一個家庭成員之間,到底經濟上要互相幫助多少,才算是有愛而不是沒原則。都是有模糊空間。
這個模糊空間,因為把握不容易,才產生政見之爭、自由、保守之爭(就像家裏的父母意見不同)。
2. 即使政見不同,人格上應該是互相信任的,相信對方是正直的人。隻有在這種信任的基礎上,才有兩黨妥協的可能。就是說,一旦投票後,一方承認:好吧,既然大部分人這麽選,那我們就這麽做了。
3. 所以政治必須建立在人格的基礎上。巴雷特表達的正是這個意思,雖然人可能有偏好,但是法官的責任是不被偏好影響,尊重法律,因為法律是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誌的選票通過的。
4. 如果政治變成了人格上的互不信任,不承認選舉了,這就難以彌合了。
希望美國還能保持那種即使南北戰爭結束了,還能尊重對手李將軍的胸懷和正直。而不是通過妖魔化對方,而證明自己的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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