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罰則是採「列舉主義」,亦即隻要 是條文沒有列舉到的行為,就算主觀上認
為違法,法律都不予處罰。
在說明第七條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說明 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所犯的罪隻要是符合第五條所
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
…等),一樣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說明:隻要是具備了中華民國公務人員的身份,犯了第六條所列舉的四項罪名之一,
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一樣得按刑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犯前兩條(指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 罪,
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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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之刑責,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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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最輕本刑 not 三年以上, 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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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台灣人受害,94 領域外犯詐欺罪. 台灣無法可罰而釋放.
台灣人受害, 屬於領域內犯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罰!!
"我國出動專機自印尼押返的一百六十七人的詐騙集團,半年後台中地院審結廿六人,
僅一人判刑,其餘皆輕判,準予易科罰金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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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4600+人的詐騙集團,地院審結 < 10% 人
@7:0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YrSuGvE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