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信詐騙的前世今生
中國大陸的電信詐騙最早源自中國台灣地區。20世紀90年代,台灣某些犯罪分子利用發放傳單和使用“王八卡”電話(冒名申請的電話卡)的方式,聲稱受害人中刮刮樂和賭馬等大獎,但在領獎前必須先寄出一定額度的稅金。
在被害人匯出第一筆錢後,詐騙集團再以律師費、手續費、公證費等名目,一次又一次要求被害人匯錢,直到被害人幡然醒悟或錢財被榨幹為止。早期,這種騙術都 是采用不斷畫大餅的方式,讓被害人誤以為“天上掉餡餅”,其結果卻是被害人任由詐騙集團予取予求,陷入“心有不甘”又“欲罷不能”的苦楚。
電信詐騙在島內引發天怒人怨後,台灣當局的打擊力度有所加大。2004年,台灣當局專門開展“反詐騙行動年”,“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平台向電信詐騙犯 罪宣戰,從嚴把關電話卡申辦,實行金融賬戶警示凍結機製,規定取款機每次轉賬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並開設“165反詐騙專線”。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成 立“查緝電話電信詐騙恐嚇督導小組”,“法務部”提議研修“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成立保護個人資料專責機關。
在台灣當局的打擊下,台灣詐騙集團開始“產業外移”,先把詐騙機房搬到大陸沿海地區,此後又向大陸內部轉移,現今則是開始轉往東亞和東南亞地區。在將詐騙 手法複製到大陸的同時,台灣詐騙集團還積極謀求“國際化發展”之路,加速向東南亞、東亞其他地區的擴展,觸角遍及日本、韓國、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等 國。
台灣電信詐騙集團的慣用操作模式是,首要犯罪分子雇傭培訓呼叫人員,同時在詐騙對象地設立多個冒名賬號,當受害人將金錢匯至該賬號後,由專門人員進行提取(被稱為“車手”),然後再存入指定賬戶。也就是說,電信詐騙一般由呼叫人員和車手兩部分人組成。
在兩岸間進行詐騙的多數情況是,詐騙首要嫌疑人是台灣人,他們通過直接雇傭台灣人或者在大陸培訓人員進行呼叫詐騙,同時在台灣開設多個賬號,並由台灣方麵 的車手取款。也就是說,電信詐騙的上遊在大陸,下遊在台灣。在2009年4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訂之前,台灣當局雖然采取多種措施 予以嚴厲打擊,但成效甚微,因為隻能抓捕“車手”,無法擒獲實施詐騙的頭目,控製詐騙的上遊。台灣警方對詐騙集團的多次掃蕩也證明,落網的詐騙分子多是集 團內部最底層成員,頭目則逍遙法外。
據統計,2009年6月至2012年12月,台灣刑事局在大陸的協助下,共偵破電信詐騙集團497件,逮捕9049人。其中,兩岸合作偵破跨境電信詐騙犯 罪集團39件,逮捕4412人(包括台灣嫌疑人2670人、大陸嫌疑人1696人)。在兩岸警方的共同努力下,島內電信詐騙案發數量和涉案金額大幅下降, 從2008年的4萬餘件下降至2012年的2萬餘件。至於詐騙案件損失金額,則從2008年的117.5億元(新台幣,下同)下降到2012年的44億多 元。
雖然兩岸共同打擊電信詐騙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電信詐騙仍是屢禁不止、屢打不絕,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台灣法令對電 信詐騙犯的刑罰不足。一般情況下,詐騙集團的主嫌犯往往隻判一兩年的有期徒刑,共犯也不過是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可以易科罰金(用繳納罰金的方式代 替原宣告的刑期的製度)。因此,電信詐騙多數是累犯,往往後腳剛剛邁出監獄大門,前腳重又踏入詐騙集團。
與台灣相比,大陸對電信詐騙的嚴懲力度較大。2011年菲律賓曾將14名台籍嫌犯遣返大陸,一名台灣電信詐騙分子在大陸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犯罪分子也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外,台灣和大陸對第二類電信(向電信固網及行動電話等第一類電信業者租用,主要從事網絡電話服務及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等)的管理不夠規範,也是犯罪分子進行大規模詐騙的重要原因。
近年來,以台灣犯罪嫌疑人為首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在東南亞、非洲、大洋洲等國家設立詐騙窩點,招募話務人員,冒充中國大陸公檢法機關向大陸群眾撥打電話,瘋狂實施電信詐騙,造成巨大損失。日前,肯尼亞警方成功打掉一個冒充中國大陸公檢法機關、向大陸群眾大肆實施電信詐騙的犯罪團夥。第一批10名犯罪嫌疑人已於4月9日遣返回國,第二批67名犯罪嫌疑人將於今日包機押解回國。
4月12日,印尼警方及移民局日前聯手逮捕42名來自大陸和台灣地區的人士,懷疑他們是網絡犯罪集團成員,其中有31名嫌犯是台灣居民。
報道指出,印尼懂加裏曼丹警方上周在巴厘巴板的飯店及豪宅區逮捕42名涉及網絡詐騙的大陸和台灣地區的人士。巴厘巴板警局局長傑弗裏(Jeffri Dian)表示,警方懷疑這批人是網絡犯罪集團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