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訊不擇手段,錄影光碟與筆錄兜不攏導致撿方敗訴,馬政府自取其辱

本帖於 2011-01-08 08:16:39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公布特偵組「國務機要費案」與「龍潭案」部分偵訊光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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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23

陳前總統的律師團近日檢視「國務機要費案」及「龍潭案」的偵訊光碟,發現有諸多問題,包括∶部分偵訊光碟並非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有片段疑遭到修剪,也有部分光碟隻有影像沒有聲音。另依據偵訊光碟的譯文,清楚顯示特偵組檢察官有疑似與證人串證套供之嫌,甚至以疑似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訊問證人與被告。以下僅就目前初步檢視的結果予以概述∶

一、辜仲諒97年11月24日偵訊光碟∶
朱朝亮∶「┅我們現在確定,跟辜成允一致,是有跟辜成允講。」吳文忠∶「不要變成不一致,將來很累啦。可以的話供詞第一次把它搞定,慢慢想清楚。」辜仲諒∶「我懂你的意思,至少我要幫忙,不能幫倒忙。」朱朝亮∶「不能幫倒忙,(不然)就破掉了。」檢察官引導證人串證套供之嫌,至為明顯。於偵訊最後,朱朝亮竟然向辜仲諒表示∶「辛苦了,┅感謝你回來。」並說∶「我們都認為你是個人才,可以做一點事,┅」對一個潛逃海外遭通緝長達兩年的經濟罪犯,特偵組檢察官竟予以如此逢迎巴結的對待,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二、李界木97年10月31日偵訊光碟∶
相較辜仲諒所受的禮遇,朱朝亮、李海龍及吳文忠等檢察官對待李界木的態度,已幾近威脅恐嚇。朱朝亮∶「誰授權你去買?」李海龍∶「總統府敲定的?問題在這個地方,你講清楚,你上次已經有講,這次一定要講清楚。」李界木∶「在一個會議當中,大概┅」李海龍∶「誰敲定的?」李界木∶「誰敲定的,我現在記不得┅」李海龍∶「你上次不是講總統敲定的。」李界木∶「不一定啊,是在他(主持)的會議裏麵,這樣子┅」李海龍∶「他主持的會議裏麵,他指示的?」李界木∶「大家┅」朱朝亮∶「大家共識就對了?」吳文忠∶「大家共識,大家一起死。」朱朝亮∶「那大家共識我就大家一起辦啊!┅」同時,於偵訊期間檢察官曾指示被告與律師商量,但在商量前李海龍語帶恐嚇的說∶「你跟你的律師先 Talk 一下,好不好,┅(不然)給我們做成筆錄你會死的很慘!」

三、辜成允97年11月14日偵訊光碟∶
偵訊開始前法警請辜成允移至另一間偵訊室,但依據偵訊光碟所載時間,於更換偵訊室期間有長達46分鍾的片段消失。另外於偵訊光碟後段有長達10分鍾隻有影像沒有聲音。

四、梁恩賜(時任總統府會計處科長)97年11月3日偵訊光碟∶
此份光碟隻有前26分鍾有影像和聲音,之後有將近50分鍾隻有影像沒有聲音,經比對筆錄,消音期間證人正在做有利於被告的陳述。

五、陳鎮慧97年9月25日偵訊光碟∶
當天陳鎮慧的住處被搜索,且被改列為貪汙罪的被告,但該份偵訊光碟,全片隻有錄影沒有錄音,且依據相關證卷顯示,當天的偵訊並未有另外的錄音紀錄。

六、陳鎮慧97年10月1日偵訊光碟∶
光碟一開始檢察事務官進入偵訊室表示∶「先離開!這邊不要錄音、不要錄影;不要錄音、不要錄影。」之後畫麵直接跳至林22174;慧檢察官進入偵訊室,期間有超過半個鍾頭的畫麵疑似被修剪刪除。

七、陳鎮慧97年11月20日09∶45至12∶31偵訊光碟∶
陳鎮慧於當日被解除羈押禁見、無保釋放,該份光碟自09∶51至10∶10約20分鍾,顯示林22174;慧檢察官在沒有法警及書記官在場,且隻有錄影沒有錄音的情況下,與陳鎮慧單獨密談,陳鎮慧並於5分鍾後開始哭泣。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第八十九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一百條之一∶「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不得作為證據。」以上規定,特偵組於偵辦本案期間,顯未確實遵守。針對以上初步檢視偵訊光碟所發現之事實,除陳前總統已經委請律師針對相關特偵組檢察官涉嫌共犯濫權追訴處罰等罪,及違法濫權嚴重侵害人權等情事,向法院及監察院提告與檢舉外。律師團也已具狀要求法院針對所有偵訊光碟進行勘驗。(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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