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此句之前有:
“乙卯,禦殿宣阿敏十六罪。眾議當誅。上不忍致法,幽之。
又有:
“先是阿敏既屠永平官民,以其妻子分給士卒。”
上方才曰:
“彼既屠我歸順良民,又奴其妻子耶!”
後以:
“命編為民戶,以房舍衣食給之”為懲。
斷無“皇太極對他屠殺平民的舉動極為氣憤,不僅囚禁了阿敏,而且把阿敏的妻兒子女分給普通士兵為奴。”之理。。
所譯 “彼既屠我歸順良民,又奴其妻子耶” 大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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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涉皇家威儀,踐踏皇親血脈, -林默山- ♂ (44 bytes) () 11/10/2008 postreply 16:44:44
• 是我謬讀了,慚愧。謝林兄斧正! -漁樵耕讀- ♂ (0 bytes) () 11/11/2008 postreply 0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