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此句之前有: “乙卯,禦殿宣阿敏十六罪。眾議當誅。上不忍致法,幽之。 又有: “先是阿敏既屠永平官民,以其妻子分給士卒。” 上方才曰: “彼既屠我歸順良民,又奴其妻子耶!” 後以: “命編為民戶,以房舍衣食給之”為懲。 斷無“皇太極對他屠殺平民的舉動極為氣憤,不僅囚禁了阿敏,而且把阿敏的妻兒子女分給普通士兵為奴。”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