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自傳簡譯 二十八 在倫敦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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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蘭克林和他的兒子立刻出發去倫敦,於1757年7月27日到達倫敦。他們一在查爾斯先生提供的住處住下來,富蘭克林就去拜訪了被人強烈推薦的Fothergill博士,向他谘詢如何進行訴訟。Fothergill博士不建議他馬上向政府抱怨,而是和業主們私下接觸,也許他們會被私人朋友說服,從而友好地解決問題。富蘭克林在朋友的舉薦下見到了議會主席Granville勳爵。

 

勳爵很友好的接待了他,在向他詢問了一些美國的情況後,對他說:“你們美國人對你們的憲法從根本上有錯誤的認識。你們認為國王給州長們的指示不是法律,可以由你們自行承認或否決。這些指示首先由法官起草,然後由議會考慮,辯論,還有可能修改,最後由國王簽字。然後它們就成為你們土地上的法律,因為國王是殖民地的立法者。” 富蘭克林告訴勳爵,這對他來說是全新的理念。就他對憲章一直以來的理解是,他們的法律是由美國的議會製定的,然後呈給國王取得他的同意,但是國王是不能廢除或者修改的。雖然不經過國王的同意,美國議會是不能製定永久性的法律的,但是反之亦然。

 

勳爵說他完全錯了。富蘭克林不這麽認為,但是勳爵的言論警醒了他,也許這代表了法庭的觀點,他回到住處後馬上把它寫下來。他想起了二十年前,由部長提交給議會的法案裏的一項條款,就是讓國王的指令成為殖民地的法律。但是這項條款被下議院否決了,美國議會也因此把下議院當成了朋友,直到1765年,因為下議院的行為,才認識到當初下議院否決國王的這個權力,可能是為了把這個權力保留給他們自己。

 

幾天後,在Fothergill博士的引薦下,富蘭克林和業主們見麵了。在交談中,他們意識到他們之間有很大的分歧,業主們就要富蘭克林把這些抱怨寫下來,他們會考慮。誰知他們把富蘭克林寫的文件,交給了他們的律師Ferdinand John Paris。Paris律師以前為了業主們的法律事務,為他們和美國議會的爭議,寫過所有文件。他是個驕傲易怒的人,因為富蘭克林在為議會寫的回應中,針對過他的這些文件中的脆弱的論點和傲慢的語氣,他因此對富蘭克林懷有巨大的仇恨。富蘭克林認識到這一點後,就拒絕和Paris律師單獨見麵,一切事宜都要和業主們談。

 

業主們在Paris律師的建議下,把富蘭克林的文件交給了總檢察長,征求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但是經過了一年零八天,也沒有得到任何回應。期間富蘭克林多次要求業主們回應,但是業主們的回答總是,他們還沒有收到總檢察長的意見。業主們最後給了美國議會一封長信,由Paris律師起草和簽字,抱怨富蘭克林寫的文件不正式,顯得很粗魯,並且為他們自己的行為給了站不住腳的理由,要求如果議會重新送一個坦率的人來,他們才願意解決問題,暗示富蘭克林不是這樣的人。

 

富蘭克林想為什麽他的文件被認為不正式或者粗魯,可能是他在文件開頭沒有稱他們為賓夕法尼亞州真正和絕對的所有者,因為他認為沒有必要這麽寫,因為這個文件的目的是把口頭表達的東西,用書麵形式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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