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作為泳迷和粉絲們,我們對於興奮劑的態度應當是堅決反對的。這並不是一句官話。因為使用興奮劑不僅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興奮劑都對運動員身體有損害(比如注射用EPO,如果劑量不當,對運動員可能有生命危險)。興奮劑往往最初都是當作藥物被開發的,他們的安全使用劑量都是針對病人甚至重症患者製定的。對於健康、強壯同時從事超負荷訓練的運動員來說,如何使用並無醫學依據。我想所有的粉絲們都不希望我們關心的人處於不可知的危險當中(何況他們當中很多還是未成年人)。也正因為這樣,一些歐洲國家(如德國)已經立法,尋求對使用興奮劑的教練和醫療團隊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當我們在談論興奮劑的時候,我們要明白這是一個龐大、複雜的概念,在進行任何討論前,需要對興奮劑有一些粗淺的認識。本文將從興奮劑的分類、檢測、處罰等幾個角度簡單討論,並結合一些大家熟知的案例進行討論。
首先談一下興奮劑的分類。國際反興奮劑中心將禁藥分為S1-S9共9個級別(2016年興奮劑清單)。大致上來說,在這個名單出現位置越靠前的禁藥,其性質越嚴重,處罰也越嚴厲。其中S1-S5為任何時期都禁止使用;S6-S9為比賽期間禁止使用(相對較輕)。另外藥物屬於哪個級別每年也在變化;處罰的程度也在不斷調整。整體的趨勢是對禁藥的管控越來越嚴格,處罰的力度也越來越大。比如導致孫楊在2014年被禁賽的曲美他嗪當時是S6級,2015年以後已經被提升到S4級。再比如現在S1-S2的藥物禁賽期通常為2-4年,在2013年前這個期限通常為1-2年。當然也有例外,在健身運動中被廣泛濫用於增長肌肉的藥物沙丁胺醇(salbutamol ),曾在2010年短暫登上過國際反興奮劑中心的清單,可是在2011年就被移除,變成了合法藥品。為什麽呢?博主後麵會回到這個話題。
下麵要談的便是興奮劑的檢測與處罰。這裏就要講一個重要的區分:興奮劑按照其源頭,可以分作內源性的和外源性的。
內源性的物質,顧名思義,是人體本身也分泌的,大家耳熟能詳的有EPO(促紅細胞生成素,S2級)和睾酮類(testosterone,S1級)。這兩類物質通常通過注射進入體內,一旦被查實,處罰非常嚴厲。然而因為人體本身也分泌這些物質,針對它們的檢測麵臨很大困難:首先不同的人本身分泌的水平就不同,因此不能用統一標準來度量;其次,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不同狀態下水平也會有很大差別,如何判斷其體內的物質水平是興奮劑造成而不是正常的分泌高峰,也是個難題。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采集運動員的過往激素水平,構建一個該運動員的數據庫,所謂“生物護照”(bio-passport),然後對照藥檢結果,如果藥檢結果顯著高於運動員的平均水平,則認定藥檢陽性。那麽高多少算顯著呢?為了保證運動員不被冤枉,通常采用一個統計意義上非常寬鬆的標準。比如2012年倫敦奧運會對睾酮的檢測,藥檢水平高於該運動員生物護照平均水平的4倍才算陽性。(注:遊泳運動員目前可能還沒有完整的生物護照,但是對於內源性物質的檢測同樣遵循類似的標準;即可以錯過,不能錯殺)
劉國梁案:劉國梁在1999年荷蘭世乒賽被告知檢測出表睾酮(epitestosterone,睾酮類的一種)超標,被懷疑使用了興奮劑。當時並沒有建立運動員的生物護照,所以經過之後半年的三次飛行藥檢之後,證實劉國梁表睾酮水平自身就高,並不是由於違禁藥物。
阿姆斯特朗案:美國自行車運動員,著名慈善家,抗癌英雄阿姆斯特朗在他的職業生涯中,藥檢樣本經常被歸為可疑樣本:他的EPO和睾酮水平經常很高,而且起伏很大。但是阿姆斯特朗有著一個“史上最高科技的團隊”(到現在也沒有披露),使得他的樣本從來都低於陽性標準。如果用上麵的例子來打比方,就是他的睾酮檢測值經常高達他正常水平的3.8倍、3.9倍,但就是不到4倍,按照規則,反興奮劑機構無計可施。
樸泰桓案:韓國名將樸泰桓2014年亞運會藥檢睾酮呈陽性。樸泰桓表示是在一家私人醫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睾酮的藥物注射。對樸泰桓不利的是,他注射使用的藥品Nebido除了提高睾酮水平以外並無任何已知的藥用作用。即使最終聽證會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樸泰桓對用藥不知情的表述,但因為藥物級別(內源性S1類)以及使用方式(注射)的原因,樸泰桓很難避免比較重的懲罰。最終樸泰桓被禁賽18個月,已經屬於在2015年的規則下較輕的處分了。
樸泰桓案後續:後來樸泰桓團隊起訴了主治醫師金醫生,但最終法庭隻給予了金醫生847美金的罰款,罰款的原因是“對病人用藥沒有記錄在病人檔案中”,違反了韓國醫師規程。換句話說,處罰的原因是,金醫生給樸泰桓注射了Nebido,卻沒有將它記錄進入樸泰桓的個人病曆檔案(博主表示連這個對金醫生的罰款都指向對樸泰桓不利的方向)。而其他指控,尤其是金醫生沒有給予樸泰桓足夠的知情權的指控,並未被法庭采納。金醫生也被認為無其他過錯,可以繼續行醫。如果這個審判結果在國際泳聯的聽證會之前出來的話,恐怕對樸泰桓的最終判罰結果會更為不利。下麵附上新加坡《海峽時報》對案件結果的報道。
外源性興奮劑的檢測相對直接,因為人體不產生這些物質,而且目前的檢測手段基本都達到了很高的精度。然而外源性物質可能廣泛存在於常用藥物、食品、甚至自然界中,存在誤用、誤服的可能。因此具體到處罰的過程,要考慮的因素就比較多,這也是通常最複雜最有爭議的部分。在興奮劑事件發生之後,相應的監管部門舉行聽證會,給運動員提供解釋的機會,然後做出處罰。監管部門主要考慮兩個因素:禁藥的級別和運動員攝入禁藥的途徑(主動、誤用)。這個過程中,政治、經濟、團隊專業水平等各種因素都會對最終結果產生影響。這裏博主著重講兩類讓我們的明星選手吃了虧的物質。
大家在禁藥清單S1級的第二大類(其他蛋白同化製劑)可以看到兩種物質克倫特羅和澤侖諾,他們可以提高人類(動物)的肌肉脂肪比,因此被俗稱為“瘦肉精”。
這類物質能夠高居清單S1級,更多的是由於他們顯赫的曆史地位:他們是老牌興奮劑,1992年開始就已經在清單上了。目前針對他們的檢測手段十分成熟並且檢測標準十分苛刻(二者都是外源性物質,極少的劑量都會被視為違規),而且他們在人體內的代謝周期長達兩周。因此純粹從風險收益考慮並不是一個明智的藥物選擇。
另一個不方便說的原因是,在力量訓練中起到增肌作用的常用合法藥物非常多,運動員何必鋌而走險使用克倫特羅呢?這裏麵最有代表性的一個藥物就是前文提到的沙丁胺醇(salbutamol),它目前是完全合法使用的藥物,研究表明其增肌效果不比克倫特羅差。那為什麽這個藥物是合法的呢?因為它是治療哮喘的常用藥物。唔。。。博主絕無擴大化猜測的意思,但大家可能在很多運動中都經常聽到聲稱自己患有“哮喘”的運動員(國內國外都有)。
更為複雜的是,在過去十幾年間,這兩種物質被很多國家用在動物飼養中。克倫特羅雖然在全世界都禁用,但是在中國和中南美洲的動物飼養中被大量非法添加。澤侖諾則在美國可以合法添加在動物飼料中。因此在這兩類物質的檢驗中,需要考慮到食物汙染的可能。實驗表明,食用被汙染的肉類可以輕鬆讓人體內克倫特羅的含量達到非常高的水平;甚至高過用克倫特羅做輔助藥物的正常使用水平。2010年一項誌願者的實地測試也顯示,在中國吃一頓豬肉之後,28名誌願者中有22位克倫特羅藥檢呈陽性(研究報告 )。
總結來說,1.克倫特羅代謝周期長、檢測簡單苛刻、用藥風險收益不成比例;2.有很多合法的替代性藥物,用藥的動機不足;3。因為食物汙染,至少在過去幾年有非常高的誤服的風險。因此克倫特羅的陽性案例應當給運動員足夠的信任(所謂benefit of doubt),這也是反興奮劑組織在具體裁決中經常給以寬鬆處分的原因。
寧澤濤案:寧澤濤在2011年因為克倫特羅被禁賽一年。2010-2011年間仍然是克倫特羅的重災年,而且大部分案件發生在中國和墨西哥——瘦肉精被非法添加最嚴重的兩個地區。最終寧澤濤誤服的證據被接受,給予了1年的禁賽處分。令人敬佩的是,寧澤濤在這1年間臥薪嚐膽,由一個不知名的400混小選手蛻變成為世界頂級的短距離自由泳高手。
張文秀案:2014年亞運會,張文秀澤侖諾檢測陽性。澤侖諾增肌效果較差,通常很少被運動員使用。再加上澤侖諾在美國是合法的飼料添加劑,因此澤侖諾陽性的案例通常評審團容易接受誤服的說辭。該案中張文秀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訴,法庭采納了張文秀誤食汙染食物的證據,從而使亞運金牌失而複得。
需要指出的是,隨著中國和南美加大對飼料添加劑的監管(尤其是13年以來),以及運動員對“瘦肉精”問題的認識,近幾年的克倫特羅案例通常會受到較為嚴重的處分。例如2015年泰國遊泳選手Nuttapong Ketin就因為克倫特羅被禁賽4年。因此運動員在日常飲食中一定要加倍小心。
興奮劑清單的第四頁,S4級的最後一項,是代謝調節劑。顧名思義,他們可以調節人體代謝,改善功能。其中5.2是大家熟知的胰島素。5.3 美度銨5.4 曲美他嗪都是近兩年新進入名單的外源性物質。美度銨便是讓莎拉波娃出事的藥物,而曲美他嗪則是讓孫楊出事的藥物。孫楊和莎拉波娃的案例都是因為沒有注意到當年清單的更新。事實上這兩種藥物也有很多相似之處:作為藥用,都具有改善心髒血液循環的功能,是治療心絞痛、心肌缺血的常用藥物。也因此國際反興奮劑組織懷疑它們能夠提高運動員的耐力和恢複能力,所以將二者列入名單。
孫楊案:孫楊在2014年冠軍賽藥檢曲美他嗪呈陽性。現有資料可查的是,孫楊在2008年心肌炎就醫,專家會診(主治醫師屈百鳴)給出了使用萬力爽(主要成為曲美他嗪)的保守治療方案,整個過程有詳細醫療記錄。最終中國泳協對孫楊做出了3個月禁賽的處分,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中心進行了質詢並接受了這個決定。莎拉波娃也是從2006年就開始使用美度銨,有家庭醫師的記錄。因此整體來說,兩個案子確實有運動員以治病為目的使用藥物的證據。
兩個案例相比,也有一些不同。莎拉波娃案有兩個從重情節:首先,也是最重要的,美度銨位列名單的S4級,而在孫楊案中,曲美他嗪在2014年的名單上隻是S6級(級別更低,且屬賽外可用)。第二個情節則是澳網官方和俄羅斯反興奮劑中心在年初就發郵件給莎拉波娃,通知了禁藥名單的改變,但她的團隊卻忽略了這些郵件。而孫楊並未得到這樣的關照,更甚,2014年體育總局印發的藥物清單並沒有更新,存在誤導運動員的風險。(當然,國家反興奮劑中心和體育總局是相互獨立的機構,因此總局印發的名單並無實際效力。)這個因素至少能給孫楊一些同情分。考慮到這些情節以及興奮劑處分逐年嚴格的趨勢,博主估計莎拉波娃會受到6個月到1年的禁賽處分。
然後的不同點就是大家都看到的了。孫楊案中,整個處理方式遮遮掩掩,管理混亂。禁賽消息沒有提前公布;巴震隊醫作為孫楊的複健醫生,卻要為孫楊服用處方藥被禁賽1年,非常無厘頭;更無厘頭的是,既然禁賽1年,卻又出現在了仁川,最終導致巴震隊醫被追加了4個月禁賽。整個過程漏洞百出,讓人無法接受。比較莎拉波娃團隊的主動出擊,中國泳協的危機公關能力相形見絀的不止一點點。當然這也不令人驚訝,孫楊背後是一個帶有濃重舊時代色彩的官方機構,效率低下、目標不一、大難臨頭各自飛;而莎拉波娃擁有的是高薪聘請的專業私人團隊,拿人錢財替人消災,行事幹淨利索。結果呢,孫楊案中,很多問題得不到回答,最終是運動員被推到風口浪尖,成了犧牲品;而莎拉波娃則成功獲得了很多同情和理解。
這裏博主還要提示兩點,1.曲美他嗪現在已被升級為S4類(任何時候都不可用);2.按照目前的趨勢,代謝調節劑有可能繼續有增補,運動員在用藥時一定要及時查詢最新的名單。
最後,運動員受多級管理部門共同監管,雖然不同的運動員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是互通的,但是他們的意見經常不同,甚至經常給出不同的處分,必要時這些部門以及運動員可以上訴至總部設在瑞士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以得到最終的統一的處分意見。
小西埃洛案:巴西選手,50米、100米自由泳世界紀錄保持者小西埃洛2011年被檢測出體內含有furosemide,一種掩蔽劑(masking agent,所有掩蔽劑都屬於S5級)。在本案中,小西埃洛提供了咖啡豆汙染的證據,他隻得到了巴西泳協的警告處分。國際泳聯不滿於這個處罰,上訴至仲裁法庭,最終仲裁法庭采納了巴西泳協的證據和意見,維持原判。
Kylie Palmer案:澳洲遊泳選手,接力隊主力成員Kylie Palmer在2013年世錦賽的三份藥檢中有兩份通過,一份被查出含有少量的掩蔽劑(S5級,但藥物名稱至今沒有公布)。國際泳聯(FINA)認為證據不足以支持處罰,但國際反興奮劑中心(WADA)不同意。於是FINA和WADA這兩個機構你來我往的交鋒了幾個回合,裏麵多少也有澳洲泳協參與的痕跡。大家看到的公開的結果就是,Palmer在2015年初才得到這個消息。這個時候黃花菜都涼了,Palmer幾乎不用為自己辯護、並且反而成為了很多遊泳媒體眼中的“受害者”(論雙重標準)。最後Palmer也隻得到了一個警告的處分。
李哲思案:2012年中國名將李哲思被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檢測EPO呈陽性,最終認定注射使用了EPO。而李哲思當時還是一個未成年小姑娘,其教練自然難辭其咎。國際泳聯給予李哲思兩年禁賽的處分;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給予李哲思和她的教練均兩年禁賽的處分;中國泳協給出了更嚴厲的處分,具體的通知暫不可考,可能為4年或終身禁賽。後期這幾個機構之間有沒有申請仲裁博主暫時沒有考證到。
阿姆斯特朗案:2012年,美國反興奮劑中心(USADA)基於大量證據(血樣和證人證言),單方麵對阿姆斯特朗實施了終身禁賽,即他不可以參加任何由美國反興奮劑中心監管的比賽(這包括奧運會);並且啟動程序,追回阿姆斯特朗自1998年以來獲得的所有榮譽。阿姆斯特朗表示USADA的做法是“基於誇張、錯誤的指控做出的違法的決定”,但他放棄了去USADA的聽證會辯護自己,因為那是一個“單方麵、不公平”的仲裁過程,“隻有國際自聯才有資格舉行聽證會”。有趣的是,國際自聯在看了USADA的長達120頁的報告後,並沒有對這個處罰上訴至仲裁法庭。至此,阿姆斯特朗成為了可能是第一例在沒有陽性檢測的情況下被禁賽的運動員。(後續:2013年,阿姆斯特朗在一期電視采訪中親口承認自己的團隊長期使用包括EPO和睾酮在內的違禁藥物,但拒絕透露具體的使用方式)
感謝讀到這裏的朋友們。寫了這麽長,總結起來這篇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每個興奮劑事件都應當看作一個獨立的案例來分析,需要明確用藥的種類、性質;藥物進入體內的方式;也要傾聽選手的辯護。一刀切的態度,比如無條件的相信自己的偶像,或者冷嘲熱諷一棒子打死,或者“憤世嫉俗”的認為大家都在使用興奮劑,博主認為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