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問路在何方?
——基督信仰與人生的困境和出路
文/瓦器
《生命與信仰》第21期
困境:知易行難?知難行易?
幾乎所有的人和宗教都承認一個基本的現實,人生是不完美的。人生充滿了各樣的苦難和罪惡,諸如生老病死、家庭破裂、社會不公、戰亂饑荒、自然災害等。大家都在探討問題的關鍵到底在哪裏?很有意思的是,聖經把人類一切的問題都歸結在一個字上,就是“罪”。而這個罪的根源是因為人類的祖先亞當和夏娃違背上帝的警告,吃了善惡樹上的果子,目的是要像上帝那樣知道善惡。很多讀者一定會問,吃個果子有什麽大不了的?
人存在的本質,人與萬物的根本區別是人有自由意誌。自由意誌意味著人自由的選擇權利,但也不得不承擔“自由選擇”的結果。人有道德的責任。如果人沒有選擇的自由,卻要承擔後果,或者自由選擇了,卻不承擔後果,人就不是完整的人。若沒有這棵分別善惡的樹,人的選擇無從談起,人不能稱之為人。人原本可以正確地使用他的自由意誌,選擇善而不是選擇惡,選擇順從神“不能吃”的命令,而不是選擇悖逆神。但是,他卻要像上帝那樣“知道善惡”(創世記3:5),也就是說,他要擁有上帝的地位,由自己而不是由上帝來決定善惡的標準。這樣做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人站在了上帝的位置上,以自我為中心,來決定善惡、好壞。人的這種悖逆與自我高舉就是罪,是人墮落的根源。其導致的結果就是人與上帝的隔絕。上帝是生命的本體和源頭。與上帝隔絕就是死亡,正如樹枝離開了樹,或者樹離開了大地。死包括自然的死亡和靈裏的死亡。自然的死亡是靈魂和身體的分離。靈裏的死亡是人與上帝的分離。“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馬書5:12)因為人的罪性,必然衍生出各種各樣的罪行。“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馬太福音7:17-18)上帝是公義的上帝,他必然要審判人一切的罪惡。所以,聖經上說,“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希伯來書9:27)
人在自己決定善惡的時候忘記了自己是有限的,不知道什麽是真正的善。經濟學上的一個基本假定是每個人都是理性的,都以追求自我的效用最大化為目標,即用有限的資源實現最大可能的滿足。但由於信息的不完善,理性的不完全,未來的不確定性,人在實際生活中往往不知道什麽能帶來滿足,不知道怎麽才能達到滿足。也就是說,人有滿足的內在要求,但實際上很難達到最大和最佳的滿足。類似的,大哲學家蘇格拉底也認為人皆求善。人的行為,無論是被判為善還是惡,都具有善的動機。然而這涉及什麽是善。一個出於自私動機的人,他為自己的好處著想,但這不一定是真正的善。另外,人的許多選擇往往看起來對自己有益處,但因為人的有限,人的選擇經常有害於自己,經常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所以,隻有把握住真正的善,人對善的追求才能得到滿足。古往今來對善的爭議恰恰證明了人不知何為善。孫中山說,對中國人來說,不是“知易行難”,而是“知難行易”。中國人第一步,應當先要知道何為善。但何為善,無論對聖人、偉人,還是小人、一般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誰都不服誰。在這種情況下,怎麽可能說,人知道什麽是善呢?聖經認為,人本身沒有善,同時也無法求善,因為人不知何為善。人無法追求自己所不知道的東西。“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馬書3:10-12)
與上帝隔絕,每一個有限的人都站在上帝的位置上,以自我為中心,來決定善惡、好壞,這就是人類問題的根源。有人可能會問,亞當做的事跟我有什麽關係?亞當是人類的祖先。他與上帝隔絕了,整個人類也跟著他、與他一起與上帝隔絕了。而且每個人都從他那裏不可避免的繼承了與生俱來的自我中心的罪性。這就像我有個親戚,跟我父母關係不好,沒有來往。我一生下來,就處在與他隔絕、敵對的狀態裏,就跟他沒有來往,不認識他,甚至不知道有這麽一個親戚。所以,一個人生下來就不認識上帝,也不相信上帝。
出路:道德標準、修身養性?
人不知道什麽是完全的善、真正的善,人無法理解那種完美的狀態。但人有良心,人有善的追求,人是按著上帝的形象被造的。這樣的追求體現在對道德標準的追求上。當人看到自己或社會的罪惡時,都自然地想到用一套標準、規矩、法律或製度來規範人、按著做,修身養性,以達到不犯罪的目的。良心是內在的驅動力,法律是外在的表現。“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馬書2:14-15)
實際上聖經舊約就記載了以色列人追求法律或道德標準的曆史。他們的法律就是有名的“摩西律法”。摩西用心良苦地告誡以色列人要遵循律法:“我今日所警教你們的,你們都要放在心上,要吩咐你們的子孫謹守遵行這律法上的話。因為這不是虛空與你們無關的事,乃是你們的生命。”(申命記32:46,47)“看哪!我今日將祝福與詛咒的話,都陳明在你們麵前。你們若聽從耶和華你們上帝的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們的,就必蒙福。你們若不聽從耶和華你們上帝的誡命,偏離我今日所吩咐你們的道,去事奉你們素來所不認識的別上帝,就必受禍。”(申命記11:26-28)如果遵行律法,就可以蒙福,就可以與上帝和好。如果沒有遵行律法,就會離上帝越來越遠,就會受禍。
律法是針對已經墮落了的人,要把人從墮落的路上領回來。律法能不能達到這一目的呢?摩西律法雖然複雜細致,但總結起來有兩點:“內中有一個人是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就問他說,‘夫子,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第一,也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馬太福音22:36-39)“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象那不可奸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馬書13:8-10)
上帝為什麽沒有說最大的誡命是不要犯罪呢?因為諸如不要犯罪之類的誡命都是為沒有愛的人準備的,就象柵欄是為亂跑的動物準備的一樣。上帝因為人失去了愛會犯罪,所以就設了很多不犯罪的誡命來限製人,不讓人亂跑。如果一個人愛上帝愛人,自然就不會犯罪,這些誡命就用不著了,就象柵欄對乖的動物形同虛設一樣。同時,諸如不要犯罪之類的誡命的目的,也是為了讓人去愛上帝愛人。如果人隻在表麵上乖乖的,但心裏沒有愛,又有什麽意思?如果一個人愛獨一真神,他會去敬拜假神嗎?他會去製造偶像嗎?他會枉稱耶和華的名嗎?如果一個人真正愛鄰舍,他會奸淫、偷盜、殺人、貪戀別人的財物嗎?所以,沒有愛,是人犯罪的根源。而上帝製定了這些律法,就是要把人帶回到最初的愛上帝愛人。人離開了愛的源頭上帝,所以上帝製定了律法要把人帶回來,讓人知道自己該做什麽。總之,愛是律法的核心、內涵、由來、目的和歸結。然而,人離開了愛的源頭—上帝,能愛上帝愛人而不犯罪嗎?因為他與永恒的上帝隔絕了,斷開了,因為他是一個罪人,他是罪的奴仆。
所以,由於人的罪,由於人與永恒的上帝隔絕,人不能完全遵循律法。罪使人失去了遵循律法的能力。人不遵行律法,又犯新的罪,從而與上帝越來越遠,越不能遵循上帝的律法。越不遵行律法越犯罪,越犯罪越不遵行律法,形成靠人自己不能擺脫的惡性循環。所以,聖經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麵前稱義。”(羅馬書3:19-20)
這並不是說,人完全地背離了律法,而是說人已經不能完全地遵循律法。人可以遵循律法的一部分,但總是會或多或少的違背一部分律法。違背律法有量的區別,沒有質的區別。人都違背了律法,隻不過是違背的方麵不一樣,違背的程度不一樣。有的人不敬畏上帝,有的人不孝敬父母,有的人貪婪,有的人好色,有的人虛榮,有的人嫉妒。敬畏上帝的,也不是完全地敬畏上帝;孝敬父母的,也不是完全地孝敬父母。每個人或多或少都在違背律法的每一個方麵,都沒有完全地遵循律法。“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隻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奸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奸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雅各書2:10-11)這就像我開車超速,並不是指我總是在超速。隻要有一會兒超速,就是超速違法,警察就可以抓我。
更重要的是,罪對人有轄製作用。人一般是先犯比較小的罪,再犯稍微大一點的罪,到了最後犯的罪,可能是一開始自己連想都沒有想過、無法相信的。比如說,一開始讓一個人殺人,他肯定不殺。但讓他看一場暴力的電影,他一般會去看。再交接一幫打架鬥毆的朋友。久而久之,他就會接受他最初是如此反對的事情。你不讓他殺人,他都不願意。該隱殺亞伯,是從嫉妒開始的。因他的弟弟亞伯獻的祭更蒙上帝的喜悅,“該隱就大大的發怒,變了臉色。”(創世紀4:5)所以,上帝警告該隱說,“你為什麽發怒呢?你為什麽變了臉色呢?你若行的好,豈不蒙悅納?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你門前;它必戀慕你,你卻要製伏它。”(創世紀4:6-7)可惜的是,該隱並沒有製伏罪,因為人隻能順從他的本性,而不能改變他的本性。所以他無法控製他的嫉妒,無法控製他的怒火,變本加厲,殺了他的弟弟亞伯,而且在上帝麵前還不承認。
時間是不可逆的,曆史是不可逆的。人做的事情,無論是好是壞,也是不可逆的。我看了一些不好的東西,就無法再回到最初那什麽都不知道的狀態。我說了一些不好的話,傷害了別人,無論我怎麽彌補,也無法再回到最初親密無間的狀態。如果結了婚,就再也無法回到單身時的狀態。這裏說的不僅僅是忘記,從腦子裏忘掉某些好或不好的東西。也不僅僅是離開,離開某個地方,離開某種關係。而是無論我們做了什麽,做了之後就會有無法回避、無法逆轉的影響。我們再也無法回到最初的狀態。如果我們與罪有即使是一點點的同流合汙,再想回到最初的一塵不染、聖潔純潔,已經是不可能了。受了汙染,再也不可能是最初的潔淨了。所以,人犯罪後,單靠人類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再回到無罪的狀態了。而且,無罪的狀態對有罪的人來說,已經是無法理解的一種狀態。
而且靠行律法稱義,還有一個危險,就是容易造成假冒偽善。馬丁路德說,象讀經,禱告,去教會等,是任何一個善良的人、邪惡的人、貧窮的人、富有的人都可以做的。這都是表麵的行為。從這表麵的行為,別人根本無從得知這個人的動機。法利賽人行律法行得最好,但是由於心裏沒有愛,這樣的行律法隻是為了標榜自己,是以自我為中心,不是為了敬天愛人。是為了自己,不是出於愛。所以,法利賽人受到耶穌的嚴厲斥責。同樣在中國,禮法往往成為人粉飾太平的外衣,作奸犯科的保護,仕途發達的工具。西漢末年的王莽外表極其謙卑,對人彬彬有禮,從而換取了別人的信任。但等到他羽翼豐滿,就改漢為周。二十年的時間裏,中國人死了三分之二。
是律法讓我們犯罪嗎?是律法讓我們離上帝越來越遠嗎?不,律法是防止我們犯罪的,是要帶我們歸向上帝的。但由於罪,律法不但沒有帶我們脫離罪,有罪的人、受罪轄製的人卻利用律法犯罪。本來要給人生命的律法,由於人必然犯罪,反而成了對人的審判和詛咒。“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馬書7:10-12)所以,“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羅馬書3:19)
這裏有一個悖論,有一個自相矛盾的律,就是人本來想用律法改變原先的罪惡,卻發現由於人原先的罪惡,人不僅不能遵行律法以改變原先的罪惡,反而繼續犯罪,有時候甚至利用律法釀造罪惡。
如果人不能行律法,那律法有什麽用呢?律法讓我們知罪。律法指出了通向生命的道路,為墮落的人提供了一個可見的上帝的標準,一個追求的目標。如果人能行律法,就可以獲得生命,歸向上帝。律法提供了一個不變的標準。我們已經說過,人的標準是經常變化的。由於經常變化,人的標準往往不標準。但上帝的律法一直是不變的。耶穌基督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馬太福音5:18)“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人通過律法,看到自己違背了律法,知道自己犯了罪。律法讓我們知道靠自己的力量,不可能擺脫和戰勝罪。這一點,前麵已經作了詳盡的分析。但是,並不是每個人都認識到這一點,承認這一點的。人往往過份相信自己,認為自己行,不願意承認自己不行,不願意直麵自己的敗壞。看看當時以色列人多麽自信,“百姓都同聲回答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埃及記19:8)但是他們連四十天都沒堅持住。在信誓旦旦之後,他們幾乎是立即就忘記了他們的決心,忘記了他們的誓言,造了一個金牛犢,違背了上帝的律法。我們何嚐不是這樣呢?我們的決心能堅持多久呢?“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道書7:20)
人既不知道什麽是善,而且也無力行善,所以,人靠自己的力量無法戰勝罪、擺脫罪。人有善的追求,但掙紮的過程和失敗的結果卻表明了人的罪惡,表明了人不知道什麽是善,也無力行善。“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馬書3:10-12)
敢問路在何方?——耶穌基督
在世界上所有的宗教信仰中,隻有基督信仰非常明確清楚的指出,不僅僅是每個人都是罪人,每個人都犯了罪,而且每個人都是罪的奴仆,“因為立誌行善由得我,但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羅馬書7:16-24)人靠自己不能解決自己罪的問題。在對人的認識上,這是基督信仰與其他信仰的區別。
人解決自身罪的問題,必須依靠外力。這與“路徑選擇”的經濟學理論非常類似。“路徑選擇”簡言之就是做任何事情,第一步最重要。若第一步錯了,第二步很難正確。就像子彈出槍膛,若剛開始偏了,如果沒有外力糾正,就隻會越偏越遠。應用到經濟上,就是國民經濟若在某一個時點偏離了正軌,如果沒有外力,也會越偏越遠,形成惡性循環。中國封建社會就已形成這樣的惡性循環,而西方列強就在客觀上充當了那需要的外力,部分改變了原有的惡性循環。人生也是如此,靠自己不能解決自己罪的問題,需要外力來改變自己“下決心,失敗;再下決心,再失敗”如此反複不止的惡性循環。
這個外力,就是上帝,就是上帝的恩典。人,作為受造物,要解決自身的問題,必須回到造物主的麵前。人犯罪的根源,就是不要上帝,不依靠上帝,要依靠自己。人如果想解決罪的問題,還是不要上帝,不依靠上帝,還是靠自己,這豈不是在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嗎?人類的曆史,宗教的曆史都在證實這一點。離開上帝尋求問題的出路,不僅不能解決人類的問題,反而讓人類的問題越來越嚴重。離開上帝尋求問題的出路,這恰恰是人類的問題之所在。是他救,而不是自救,這是基督信仰在救法上或道路上與其他信仰的區別。
正如上帝采取主動,創造了人,也是他采取主動,來拯救人。“上帝就是愛”(約翰一書4:6),但是按照上帝的公義,“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希伯來書9:22)。罪是嚴重的,是生死大事。罪得赦免,神人相通,必須流血。這就是耶穌基督代替人,替人的罪死在十字架上,流血舍命,替人承擔了人應當承擔但又無力承擔的罪的懲罰、上帝的公義,讓一切信耶穌並效法耶穌的人可以罪得赦免,恢複和上帝的關係,並承受上帝所賜的聖靈。“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裏麵成為神的義”(哥林多後書5:21)。“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羅馬書6:23)。聖靈與信徒同行,幫助信徒過一個榮神益人的生活。“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使徒行傳2:38)這樣偉大的救恩,至少包含這三個方麵:
第一,先有內在的改變,再有外在的改變。一套外在的道德標準、哲學體係、法律製度,無論多麽完美,不能從裏麵改變一個人,拯救一個人。隻能是耶穌基督十字架的救恩和聖靈的內住,才能從裏麵改變一個人,賜給人能力遵守外在的道德標準。在聖經裏,這叫重生。“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體而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隻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馬書8:1-4)
第二,先有上帝的接納,再有人的改變。是上帝先在基督裏接納了人,人在這樣一個恩典和接納裏靠上帝靠聖靈改變自己。這在人的日常生活中是一個很重要的真理。我想改變我的太太,如果高高在上,頤指氣使,盛氣淩人,不可一世,肯定不管用。隻有我謙卑下來,先認識到自己的問題,先接納她,與她一起尋求上帝,依靠上帝,才有可能一同成長。就像我從前告訴一個朋友不要打遊戲。後來他告訴我,當我這麽說的時候,他很恨我。為什麽?因為我的驕傲,不能先接納他。“所以,你們要彼此接納,如同基督接納你們一樣,使榮耀歸與上帝。”(羅馬書15:7)
第三,先有身份的改變,再有行為的改變。與其他信仰不同,基督信仰是上帝先無條件地在基督裏接納人成為上帝的兒女,再產生出好的行為。因為已經有了這樣的身份,所以基督徒的行為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要與這一身份相符。這個道理其實很簡單。我的兒子即使行為不是那麽好,也是我的兒子。但正因為他是我的兒子,所以他的行為要與這一身份相符。其他人,即使行為多麽良善,也不可能成為我的兒子。所以,一定是先有身份,再有行為。“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約翰福音1:12)。“你們既作順命的兒女,就不要效法從前蒙昧無知的時候那放縱私欲的樣子。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因為經上記著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既稱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為審判人的主為父,就當存敬畏的心,度你們在世寄居的日子;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汙的羔羊之血。”(彼得前書1:14-19)
瓦器來自中國大陸,現為傳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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