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法律保護弱勢群體, 房東作為有產階級, 強勢方, 法律上幾乎完全沒有優勢, 這包括:
房租合同不能簽定限製租期的條款
租戶有權利在提前通知情況下隨時解約搬出
而房東除了極少數極端情況, (比如租戶連續兩月不交房租以後, 需要數次發催款通知, 置之不理的情況下, 可發解約信, 他還是不理, 你不能破門去趕他走, 要去法院打官司申請法庭執行, 租戶極端破壞住房, 把房間點火燒了, 拿水淹了...等),永遠不能趕出房客. 即使房子賣了, 房東破產被拍賣了, 房客死了, 租房合同依然有效, 甚至可以遺傳給子孫繼續住.
所以很多人願意租不願意買, 省心, 不用銀行貸款, 不用交地產稅, 不用負責維修維護, 換工作還可以隨時搬家, 沒有無家可歸的後顧之憂, 為什麽一定要買房呢?
就是苦了做為投資客的房東了,遇上個不講理的房客, 打多少年官司你也趕不走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