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東西隻要曾經擁有就好,不要強求天長地久。

來源: duoduobaby 2010-04-23 23:14:0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44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duoduobaby ] 在 2010-09-28 08:04:20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既然情人不太可能為你離婚。那就適可而止吧。為了你們的愛情,傷害那麽多的人。而且還不確定兩個人在一起的日子會怎樣。想想,弊大於利。擁有過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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