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東西隻要曾經擁有就好,不要強求天長地久。

本帖於 2010-09-28 08:04:20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既然情人不太可能為你離婚。那就適可而止吧。為了你們的愛情,傷害那麽多的人。而且還不確定兩個人在一起的日子會怎樣。想想,弊大於利。擁有過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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