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東西隻要曾經擁有就好,不要強求天長地久。
來源:
duoduobaby
於
2010-04-23 2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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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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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情人不太可能為你離婚。那就適可而止吧。為了你們的愛情,傷害那麽多的人。而且還不確定兩個人在一起的日子會怎樣。想想,弊大於利。擁有過了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