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與不生絕對不應由他人投票決定

本帖於 2010-09-28 08:04:20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很多人誤解了美國法律所付予墮胎的自由。 那隻是一種給以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開國的精神, 並不等於有自由即可濫用。

她應該考慮是否愛小孩,是否有能力給孩子好的將來。。。 這些實際問題。 父親跑了也許是一個理由, 但不該是唯一的不要孩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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