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要求有悖情理 也不合法理。如名字已經注冊了知識產權或商標 也許可以提出這樣的要求 但有責任出示注冊號。

來源: LingYuan 2015-04-18 04:53:4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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