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要求有悖情理 也不合法理。如名字已經注冊了知識產權或商標 也許可以提出這樣的要求 但有責任出示注冊號。

來源: 2015-04-18 04:53:45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