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製度的荒謬(完)

結束陪審員的工作已兩個多星期了,但心裏一直在暗自思忖這套古老的陪審員製度究竟有多大的合理性。十二世紀英國發明的這套陪審員製度,目的是為了防止和減少執掌法律的法官因個人喜好和偏見濫用法律,貪贓枉法。同時也為了保護法官的人生安全及減輕法官的心理壓力。讓和被告同屬一個階級的陪審員用常識斷案,對當時階級固化的英國社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陪審員製度帶來的問題也是巨大的,不僅在心理上,還有法律的公正性。陪審員是無能判斷複雜案件的。最終都要聽法官的法律指引。

男人在對待女人的事情上,因場合,環境和對象不同都有前後自我矛盾的標準。男人保護自己身邊女人不受傷害,同時也會意無意的傷害其他女人。而麵對另一個男人傷害另一個女人,男人又是一種標準。法官按法律需要調用男陪審員心裏以上三種不同的心理常識來裁決,再按陪審員的常識裁決來量刑。這和以前中國的各種公審大會一樣,領導指引,人民群眾裁決,最後誰都不用承擔責任。以前的行刑隊,一群人拿著槍對著一個或幾個人開槍,每個人心裏都說自己沒殺人,其實心理上一輩子都有殺人的陰影。

高院明天就將公開宣布對他的刑期。三年,五年還是更多,不得而知。他是不是罪有應得,還是因我的投票受到懲罰?娘的,自己被弄得自己心神不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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