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時候想做過很多行當,記得最牢的是當公車售票員 - 我那時一上車就盯著售票員,他們拿著票價,背著裝錢的帆布袋,手指飛快的撕票、收錢、找錢,空下來時時候整理錢,我覺得好有趣啊!也因此學會了並成為習慣(後來有錢了以後):鈔票在錢包裏整整齊齊的。
糊糊塗塗高中畢業考進法學院,畢業後留校做老師,很合我意。但是很多同學都去做了律師。但我在實習時嚐過滋味,知道自己不喜歡。後來隨著出國潮,出國留學。不曾想兜兜轉轉,居然當了紐約律師幾十年。大多數時候做的案子都還行,我內心不糾結,案子贏了或做成了,那一刻會很為客戶高興。
這一情形在前不久換了工作後不複存在,反而讓我內心開始時不時的掙紮不已。現在做的案子必須百分百的站邊,盡管在和很多方麵的涉案人進行麵談、詢問、調查後,我心裏已有明確答案,但有時不得不站在所代表的那方,哪怕明知TA在撒謊或信口開河,但這類案子法律規定了 burden of proof 在被訴的一方。而往往被訴的一方對法律規定不太了解,欠缺詳細的書麵記錄,就得被罰“巨”款。我太多同情心,往往為他們可惜。有些法律規定還真不是能容易為常人認知、遵循。我如果不入這個部門,我也不會想到法律規定的如此之細,要百分百遵循相關規定真不是容易的事!
但沒辦法,法律如是說。
所以我現在內心時常糾結,覺得自己入錯行了,不適合做律師,尤其是訴訟律師。我覺得太不公平了。大約離我辭職的日子越來越近了。太不喜歡這種不暢快的心情。這把年紀了,不想為不相幹的別人的事讓自己不痛快!
在辦公室裏剛剛討論的案子,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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