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友hkzs說:”英國不像中國,英國簽了協議是嚴格遵守的。說租99年就99年。到期退租”。這個是對的!但我仔細想了想覺得有些問題。如果我租一個房子,簽了合同。住了進去覺得對我不利。按照普通人的想法我是可以退房的。沒有一定要住在裏麵的必要性和強迫性吧?有網友已經說英國租用香港對中共帶來的好處是很多的。在和中共對立的時期提供給中共很多好處應該嗎?為什麽不可以退給中國大陸?即便是退給台灣也行啊,為什麽英國沒有這樣做而一直堅持要租到99年?我看到在歸還中國大陸前英國和中國大陸進行了一段很長時間的談判,還是按照普通人的想法房子到期退給房東就行了,除非租戶想繼續租用房子才需要重新談判的不是嗎?而英國和中國大陸確談了很久(多談到動武的程度了)為什麽呢?
(2)網友hzks還告訴我說“香港不是深圳。把香港視同深圳本質上就是否定香港基本發,就是中共自己食言不遵守自己的承諾。”我沒明白“基本發”是什麽,猜想可能是說“基本發展”。但我還是沒弄明白hzks想告訴我什麽意思。隻能瞎猜一下了。我並沒談到深圳,隻談了香港的事情。我大約看了看,香港在1949年後的大部分時間內發展確實比大陸好,但我想說的是在同一個國家內我們不能因為一個地區發展比較好就可以超越整個國家,在整個國家之上。按照這個邏輯如果有一天高雄的發展比全國多好的話,是不是意味著要想從高雄引渡嫌犯到台北也不行呢?也需要高雄和台北簽訂引渡條例?
(3)網友hzks說:“關於中共宣傳員們的兩個似是而非的問題,見上述回應。相信大多數讀者都有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都能看出中共宣傳員們的賴皮之處。”說實話在這件事情上我沒有看出中共大陸的任何兩個所謂的似是而非官方說法。這讓我比較詳細的了解了一下事情發生的起源,在這裏簡單告訴大家:一對香港情侶到台灣旅遊,結果其中一個把另一個殺了並帶著被害者的信用卡回到香港。回港後用被害者的信用卡消費,被香港警方逮捕。同時台灣警方在偵察過程中發現了行凶者已經回了香港。因此要求香港將行凶者移交到台灣接受台灣法律的製裁。由於台灣和香港沒有法律引渡條例,所以想修改香港的這個條例。因此引發這次事件。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中國大陸什麽事情,怎麽就有了“中共宣傳員們的兩個似是而非的問題”之說呢?這裏需要說明的是香港在1997年前和世界上很多國家都簽有嫌犯引渡條例,但就是沒有和台灣,大陸,澳門(大中華地區)。為什麽呢?想一想可以理解也許在英國人看來台灣,大陸,澳門以後都將是一個國家了(統一後)。在一個國家內部不需要這樣的條例。看來英國人是覺得最後中國一定會統一在一起的(這是我的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