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加州非法移民大搜查】聯邦法、州法互衝突 雇主兩難

【ICE加州非法移民大搜查】聯邦法、州法互衝突 雇主兩難 
        為了對抗川普上台後嚴厲的移民政策,加州去年通過所謂的「加州價值法案」(SB54,俗稱庇護州法案),還通過移民工人保護法案(Immigrant Worker Protection Act,AB450),禁止雇主向聯邦執法人員主動提供勞工雇用紀錄,並要求如果聯邦有關單位來檢查,雇主必須在檢查前72小時內,以雇員的母語張貼通告。但這項法律順了姑意卻逆了嫂意,將很多雇主置於進退兩難的境地。

        雇主反應,他們一方麵麵臨聯邦人員檢查,若處理不當可能被認為配合不力,麵臨聯邦處罰;另方麵卻可能由於主動配合,麵臨加州法律處罰。
        AB450法案其實和聯邦法有似是而非的衝突之處,照顧了一方,另一方就很可能違反。但兩邊都是高壓線,都得罪不起;加州商家被兩麵蹂躪,如履薄冰。
        AB450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規定除非特殊情況,雇主不得允許移民執法人員進入公司,還規定如果雇主收到移民執法部門檢查I-9表,或其他證件通知,雇主必須在72小時內,使用雇員母語在公司張貼通知。
        更糟糕的是,一方麵聯邦法要求雇主要讓雇員即時更新I-9表格信息,否則要被罰款2萬元;另一方麵,AB450卻規定,一旦被雇用,雇主不許要求雇員每年提供更新的表格。此外,即使雇員駕照過期,雇主也不允許要求雇員提供更新過的駕照,除非是運輸企業。如果員工合法雇用證件過期,雇主也隻能請求雇員提供更新證件,但不能重新審核(re-verification)雇員的合法身分。違反規定將至少罰款2000美元。
        聯邦法和州法顯然有模糊地帶和衝突之處,兩邊都是坑,稍不注意,總有一個坑等著你掉下去。
       加州餐飲業聯合會代理律師Christine H. Long表示,AB450已經禁止雇主隨意允許聯邦移民執法人員進入工作區,除非執法人員有法庭搜查令。全國移民法律中心律師Shiu-Ming Cheer表示,按照法律,ICE探員可以進入企業公共區域,比如飯館的用餐區,以及企業的停車場、大堂或等候區等。但在上述區域,ICE不能逮捕和阻攔任何人。她表示,為了表明某一區域為私人區域,雇主可以用標牌做標記,或者設置門禁、製定訪客政策等,予以區分公共區域和私人區域。
       如果ICE探員要進入企業私人區域調查或逮捕某人,雇主應要求探員出具調查令。調查令分為兩種。一種是由聯邦法庭或各州法庭出具的法庭調查令(judicial warrant),最下邊有法官簽字,抬頭有美國聯邦法庭(U.S District Court)或州級法庭(State Court)字樣。如果ICE出示這類調查令,雇主應該開門。但Cheer表示,ICE持有這種調查令來搜查的可能性不到1%。
        她表示,其餘99%的情況是ICE持有國土安全部頒發的行政調查令(administrative warrant),這種調查令會寫著I-200表或I-205表的字樣。
Long律師表示,根據AB450,如果調查人員持有的是這種調查令,雇主不許讓執法人員進門,否則就違反AB450法案。因此,雇主必須擦亮眼睛看清楚是哪一種調查令。她強調,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不要被ICE人員誘導,在任何文件上簽字,一定要等到律師到場。此外,也可以請ICE人員在門外等候,直到律師到來。不要擅自將ICE人員請進工作區域,否則會麵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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