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之上中下三策:

東方明月

在菲律賓提出南海仲裁案時,中國有三策可以應對:

 

上策是退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或退出海牙仲裁法院公約。隻有這樣,中國才能理直氣壯地說:南海仲裁案非法,因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或海牙仲裁法院都隻對成員國有約束力。

 

中策是上法庭與菲律賓當麵辯論。從目前的情況看,輸的可能性很大,但至少輸得堂堂正正。最重要的是法庭不會單方麵完全采用菲律賓的證據,其裁決會比現在的結果溫和許多, 尤其像天平島的地位等等,完全是有翻盤的可能性。

 

下策就是中國政府的“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海牙仲裁法院的發起國和締約國,隻要你沒有退出公約,“不參與”也無法否定其判決的有效性。不接受、不承認、不執行的底氣在於中國是大國,別人拿你無可奈何,而不是在於行為的合理合法。身為兩個公約的締約國而無視公約,言而無信的世界形象絕對是無可挽回,中宣部幾百億的國際形象宣傳費完全打水漂。

 

更嚴重的是中國的不參與法庭辯論,放棄挑選自己相信的仲裁員的權利,也不向法庭提供證據。結果連太平島這樣簡單的問題也因為仲裁庭采用菲律賓單方麵的證據而敗北,其他許多灰色地帶的判決對中國都非常不利。中國可以“不接受、不承認、不執行”,但名不正則言不順,無法否定其判決的有效性。

 

有人說仲裁庭沒有權利單方麵作出裁決,具體細節非常複雜,但有一條很明確,任何簽約國都沒權力單方麵解釋公約,必須通過公約的程序進行抗辯。中國的不參與態度,就等於放棄了任何抗辯的權利。更有狂妄者言:為什麽我們要遵守別人製定的不公平規則?廢話:簽了公約你卻不遵守那是流氓,何況中國還是海洋公約發起國。正常國家覺得公約不公平那就退出,沒有人強迫你。這就是我說的上策。


南海仲裁是不公平的,但責任在於奉行不參與政策的中國政府。其長遠影響將會可避免地呈現在相關其他問題,或和其他國家協商中。如果中國早前已經退出公約,則其判決就喪失了有效性,其影響也就微乎其微。如果中國出庭抗辯,結果就會比裁決結果會比現在溫和許多,其影響也就會小很多。可惜沒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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