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根據市鎮居民的勞動差別、年齡大小及不同地區的糧食消費習慣,按下列各項規定,分別確定市鎮居民的具體供應等別和每月口糧定量標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區域內執行(成品糧,單位市斤):
(一)以大米為主食的地區:
一、特殊重體力勞動者--四十五至五十五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五十斤;
二、重體力勞動者--三十五至四十四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四十斤;
三、輕體力勞動者--二十六至三十四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三十二斤;
四、機關、團體工作人員、公私營企業職員,店員和其他腦力勞動者--二十四至二十九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二十八斤;
五、大、中學生--二十六至三十三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三十二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周歲以上兒童--二十二至二十六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二十五斤;
七、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兒童--十六斤至二十一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二十斤;
八、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兒童--十一斤至十五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十三斤;
九、不滿三周歲的兒童--五斤至十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七斤。
(二)以雜糧、麵粉為主食的地區:
一、特殊重體力勞動者--五十至六十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五十五斤;
二、重體力勞動者--四十至四十九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四十四斤;
三、輕體力勞動者--二十九至三十九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三十五斤;
四、機關、團體工作人員,公私營企業職員、店員和其他腦力勞動者--二十七至三十二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三十一斤;
五、大、中學生--二十九至三十六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三十五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周歲以上兒童--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二十七斤半;
七、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兒童--十八斤至二十三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二十二斤;
八、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兒童--十二斤至十七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十四斤;
九、不滿三周歲的兒童--六斤至十一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八斤。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28/content_2388644.htm
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 第二章 居民口糧
回答: 不知你是哪個年代和哪個城市的,以我所知和經曆的不符。當時的城市糧食定量是根據年齡、職業來定的,農村是根據自己的生產來定的。
由 wangyushui
於 2015-07-22 05: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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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yushui的記憶是片麵錯誤的,SaYiSheng提供的表和我說的相吻合。“六、一般居民--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平均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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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2015 postreply
22: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