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鎮糧食定量供應暫行辦法 第二章 居民口糧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根據市鎮居民的勞動差別、年齡大小及不同地區的糧食消費習慣,按下列各項規定,分別確定市鎮居民的具體供應等別和每月口糧定量標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區域內執行(成品糧,單位市斤):

(一)以大米為主食的地區:

一、特殊重體力勞動者--四十五至五十五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五十斤;

二、重體力勞動者--三十五至四十四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四十斤;

三、輕體力勞動者--二十六至三十四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三十二斤;

四、機關、團體工作人員、公私營企業職員,店員和其他腦力勞動者--二十四至二十九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二十八斤;

五、大、中學生--二十六至三十三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三十二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周歲以上兒童--二十二至二十六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二十五斤;

七、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兒童--十六斤至二十一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二十斤;

八、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兒童--十一斤至十五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十三斤;

九、不滿三周歲的兒童--五斤至十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七斤。

(二)以雜糧、麵粉為主食的地區:

一、特殊重體力勞動者--五十至六十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五十五斤;

二、重體力勞動者--四十至四十九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四十四斤;

三、輕體力勞動者--二十九至三十九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三十五斤;

四、機關、團體工作人員,公私營企業職員、店員和其他腦力勞動者--二十七至三十二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三十一斤;

五、大、中學生--二十九至三十六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三十五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周歲以上兒童--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二十七斤半;

七、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周歲的兒童--十八斤至二十三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二十二斤;

八、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兒童--十二斤至十七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十四斤;

九、不滿三周歲的兒童--六斤至十一斤,其平均數不得超過八斤。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4-12/28/content_23886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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