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文中說:“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罪”通常也被稱為“出賣國家機密罪”,因為它預設犯此罪者要麽為了得到巨額的經濟酬勞,要麽為了外國的政治回報,比如移民。
作者這是造謠。《刑法》並未對“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罪”預設任何經濟酬勞或政治回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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