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受賄罪的定義好象套不上,不過判都判了,有沒有渠道/程序再上訴是個問題。

引受賄罪定義
http://baike.baidu.com/view/76635.htm

司法解釋: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覺得律師辯護有問題:你是去辯護,不是去教檢察官怎麽當官。所以說“作為一個檢察官,不關注罪與非罪的大事大非問題,卻隻關注刑期”,即使你再正確,也適得其反,不會取得很好的效果。重要的是依法辦事,一條一條地摳法律的定義來推翻對方。
至於教檢察官怎麽當官,那個問題應該留到其他場合做。例如寫文章,成立誌同道合者群組,和檢察官私下溝通,和人大委員溝通等等影響立法。
建議樓主開博。國內依法治國治黨治官都已經提到了日程上,正是適逢其會。
凡事都怕認真二字,好的製度都是源於較真,鑽牛角尖還能鑽出來的人是社會的推動者,想能鑽出來,就得積累力量,把所有的文章累積起來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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