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庭對底收入的人有免費律師
潦倒窮漢與美國憲法 ? 陳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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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791年批準的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可是,世人皆知,雖然金錢不是萬能的,但請律師出庭辯護,沒有錢 卻是萬萬不能的。此後一百餘年來,此款憲法修正案,實際上隻保護了有錢人的人權。對於窮得揭不開鍋的窮苦被告來說,這條法律隻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饑。古往今 來,弱者的權利總是受到無情踐踏,窮人的呐喊總是那麽微弱無力,冠冕堂皇的法律總是淪為一紙空文。 信不信由你,如今在美國,窮人因刑事犯罪在法院打官司時,根本用不著操心天文數字的律師費。一旦惹上了刑事官司的麻煩,貧窮被告隻需在法院填寫一張專門的 表格,說明本人那點兒微薄收入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師就行了。對簿公堂之時,自有法庭委派的辯護律師免費侍候。這種天上掉餡兒餅的好事,與一位獄中案犯 上書最高法院為自個兒喊冤叫屈的案例密切相關。在此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站在貧窮被告立場上,無中生有,越俎代庖,從寬解釋憲法條款,使美國社會中的貧困階 層從此享有了“免費律師權”。 這個憲法大案的當事人名叫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國佛羅裏達州的一個潦倒窮漢,隻有初中文化水平(美國實行中小學十二年製免費義務教育,吉迪恩的學曆為八年級)。1961年,他因涉 嫌闖入一家台球廳盜竊而被捕,被控從自動售貨機中盜竊了一些硬幣和罐裝飲料。吉迪恩一貧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師。庭審時,他要求州法院免費提供一位律師,遭 到法官拒絕。 吉迪恩隻好班門弄斧,鼓起勇氣,在法庭上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可是,他畢竟沒受過正規法律教育和律師訓練,既不懂法庭的訴訟程序,也聽不明白檢察官和法官嘴 裏蹦出的一連串法律術語,更不知道如何依照法律法規,挑選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團成員。雖然他堅稱自己無罪,卻顛三倒四地說不清楚案情,根本就沒辯護到點子上 去,結果稀裏糊塗、不明不白地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因為沒有律師,吉迪恩連上訴法院的門在哪兒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進了大獄。可是,此公是那種脾氣像倔驢一樣的漢子,死活也要給自己討一個說法。在佛羅裏達 州監獄服刑期間,他利用獄中的圖書館,沒日沒夜地刻苦自學法律。一番惡補之後,吉迪恩鼓起勇氣,用鉛筆給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寫了一份“赤貧人申訴書”,現 炒現賣,利用剛學會沒幾天的美國憲法術語,為自己的案子鳴冤叫屈。 吉迪恩聲稱,他因貧困而被州法院無理剝奪了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的律師辯護權。此外,依照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規定,各州政府“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因此,佛羅裏達州法院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判決是不公正的。 別看文化水平不咋地,吉迪恩的申訴書寫出了相當高的水平。他並未向大法官解釋案情中的事實問題,囉哩囉嗦,本末倒置,而是緊緊抓住涉及美國憲法修正案中的 法律問題不放,使申訴書一下子具有了一種高屋建瓴的氣勢,特有分量,特上檔次。最高法院大法官審閱了這個法律門外漢的申訴後,決定正式立案審理。此案史稱 “吉迪恩訴溫賴特”(Gideon V. Wainwright,1963),倒黴的溫賴特當時是佛羅裏達州監獄長。 美國憲法的正文和修正案極為簡潔,字裏行間,根本找不到貧困階層可以擁有“免費律師權”的任何微言大義。然而,1963年3月,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裁 決,貧困階層的律師權屬於公平審判的最基本內容,應當納入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之列。布萊克大法官(Hugo Black,1937 ─1971任職)在判決書中指出:“在我們抗辯式的刑事審判體製中,任何一個被指控的被告,如果因貧窮請不起律師,就不會受到公正的審判,除非法院給他指 派一個律師。對我們來說,這是顯而易見的真理。”“在刑事法院,律師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1〕 最高法院裁決公布後,監獄中歡聲雷動。吉迪恩遂出獄,重新受審。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費辯護律師,最後的判決是無罪釋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監獄裏有數千名 在押犯人,因當年受審時同樣沒有律師為他們辯護,後來都獲得了重新開庭複審的機會,多數人的最終判決是無罪釋放。吉迪恩一時成為深受獄中犯人仰慕的英雄好 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