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因涉對中聯重科財務虛假報道,《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長沙警方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跨省刑事拘留。10月23日、24日,《新快報》連續在頭版發表聲明要求放人。
日前,陳永洲在看守所接受采訪時,承認收錢發稿詆毀中聯重科,並向中聯重科股民致歉。
10月27日,《新快報》在頭版的左下角發布了致歉聲明。
作者唐緒回、魯寧,分別從法律人和媒體人角度為您解讀陳永洲事件。
唐緒回:記者收受50萬元震驚之餘
今天,10月26日,是中國新聞史上最黑暗的日子之一。
一早,打開央視新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看守所認罪懺悔的新聞赫然前列,他向長沙警方爽快供述了收受50萬元發布抹黑上市公司中聯重科不實報道的事實。
相信關注此事廣大讀者與筆者一樣,聞之震驚色變。
50 萬,一個年輕一線記者5年的全部收入未必能達到。而此前幾天,這家報紙以中國新聞史上罕見的頭版頭條通欄粗黑大標題“請放人”為題,發表情緒激 昂的“救人”社論,為被抓的陳記者籲情,被喻為“頭版戰書”而必將載入中國新聞史冊,全國各大新聞網站無不以要聞轉載刊出,將此事件激為全國輿論焦點,全 國記協也出麵向長沙警方施以壓力,讓無數善良的人們為陳記者的命運懸心擔憂。
但 是今天,陳記者承認了收受50萬元,我們震驚了;他竟不采不寫就發了別人的抹黑稿件,我們震驚了;該報編輯部不作核實如此輕率刊出負麵新聞,我們震驚了; 記者一紙虛構報道造成這麽多普通股民這麽大金錢損失,我們震驚了;一向與黑暗勢力鬥爭、呼喚法治與道德、甚至是今天我們這個社會 最後的正義化身的新聞工作者,他竟然在看守所光著頭懺悔,我們震驚了!
接下來,警方當會按照陳永洲提供的線索,找出其背後提供稿件和錢財的單位或個人。《新快報》方麵,想必也不會再作出頭版要求放人的事情。不過,這幾天圍繞“頭版要求放人”產生了幾個有爭議的問題,仍然在震驚之餘作一點反思。
首先是“先抓後審”的問題。
在 《新快報》第一次頭版要求放人的當天,新華社就對事件做了報道,其中采訪了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曾任廣東省新聞工作者協會主席的範以錦。範教授表 示,判斷新聞報道失實與否,必須經過調查研究,並非所有的報道失實都等同於“損害商業信譽”。至於懷疑陳永洲“本身也有問題”,這屬於偷換概念,如果警方 掌握了陳永洲涉嫌敲詐勒索或受賄的證據,應使用這兩個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後審”。
這個批評也被《新快報》及其他媒體和個人微博所引用,引起不少爭議。筆者認為,盡管範教授作為資深媒體人,在判斷新聞報道失實與否的問題上有豐富經驗,但在理解法律問題時可能存在偏差。
分兩點來說。
第一,“先抓後審”並不意味著有罪推定。刑事訴訟的程序,就是警方在掌握一定證據的情況下,立案偵查,符合條件的再羈押嫌疑人並從中獲得更多線索。當然,這並不意味所有被羈押的嫌疑人都會被最終證明有罪,這仍然有待於檢察院審查起訴及法院庭審質證。如果嫌疑人最終被證明無罪甚至在偵查或起訴階段就被釋放的,仍然是刑事訴訟的題中之義。被羈押的嫌疑人事後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陳永洲的供述也驗證了這一程序的合理性。
第 二,範教授提出,即使警方掌握了陳永洲涉嫌敲詐勒索或受賄的證據,應使用這兩個罪名刑拘他。這個問題涉及到警方刑拘陳永洲所用立案事由。警方認定陳永洲涉 嫌“損害商業信譽罪”,這個罪名在《刑法》中是這樣規定的: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也 就是說,個人可以構成這一罪名。而且據媒體報道,中聯重科報案是因為“新快報對於共同機械行業長期隻關注中聯重科一家,十幾篇報道一篇比一篇厲害,把中聯 重科股價從十幾塊錢最低打到4塊多,股民和投資人遭受重大的損失。”因此,警方以“損害商業信譽罪”拘留陳永洲,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至於受賄或 敲詐勒索,並非中聯重科報案事由,警方當時也未必掌握相關證據。
其次,陳永洲的職務行為是否可以令其免責?
《新快報》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稱陳永洲報道中聯重科屬於職務行為,“如果陳永洲報道有問題,我們非常歡迎中聯重科通過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們交涉。可以和我們打官司,如果官司輸了,我們該怎麽賠就怎麽賠,該關門我們就關門。”
這個說法在法律上如何理解呢?
上麵引用法條的時候,我們提出個人可以構成這一罪名,按照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該罪。 《刑法》規定單位犯損害商 業信譽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之前規定處罰。也就是說,如果證據充分,《新快報》及陳永洲本人可能同時 構成該罪。長沙警方從調查陳永洲本人入手,在程序上並無問題。“職務行為”不意味著警方不能調查直接行為人。
從陳永洲的供述來看,他收受他人錢財,發布不實報道,且一發就是十幾篇,不得不讓人疑惑《新快報》內部審核是否過於鬆懈或是有其他隱情。陳永洲說希望新聞從業者以自己為戒,這話沒錯,《新快報》尤其要聽。
再次,《新快報》頭版要求放人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嗎?
當 天《新快報》頭版社評一出,迅速登上新聞門戶網站首頁,更是贏得微博上眾V不少喝彩。稱自己“二兩窮骨頭還是有的”,再以“言論自由”之名要求警 方放人,不得不承認,這在當下中國沒有理由不獲得稱讚。但《新快報》祭出“言論自由”大旗的同時,大概忘了還有法治以及報紙作為“公器”的神聖性。
自己的員工被警方帶走,報社為之做點事情,這是應該的。但報紙因其公共性而享有巨大影響力,以整個頭版為自己涉嫌犯罪的員工背書,已經失去了報紙之為報紙的品格。退一步來說,即使報社想為員工證清白,也可以羅列報道事實、采訪依據,以專業和證據來說,而非一味煽情。
更 不要忘了還有法治。涉嫌犯罪被警方拘留後,家人或單位按照程序聘請專業律師或者有些律師會不請自到,甚至“死磕”而來,都不失為一種可行做法,從 普通小販如沈陽夏俊峰到被媒體爆炒的“貴胄子弟”李某某,雖然律師不怎麽樣,甚至有可能坑了當事人,但結果也都在公眾預期中,甚至可以說符合了法治的要 求。
《新快報》是廣州有名都市報,實力不俗,為員工聘請律師當非難事。據報道,報社負責人也曾提出要聘請“敢言善辯”律師,這個思路是對的,但也善意提醒這位委托人,不要所托非人。
最後是一個小問題,跨省刑拘。
“跨 省”是個網絡用詞,能反映出部分網民對某些黑暗情形的不滿情緒,但它終究不是一個有清晰法律內涵和外延的用詞。隻要我們還是一個國家,跨省乃至追凶千裏, 就會一直存在。據報道,長沙警方抓捕陳永洲時,通知了廣州警方並得到對方配合,這是我國刑事訴訟中再正常不過的一件事情,本不至於成為一個話題 的。
總 而言之,員工拿錢發文損害他人名譽,報社還頭版要求放人除了反映當下的新聞倫理亟需得到關注外,還反映出一個老但又很突出的問題:喜歡呼籲法治的媒體常常 自己不遵守法治。陳永洲在看守所中說,如果還有重新做新聞人的機會,他一定會遵守新聞的基本操守,公正、真實、客觀、全麵去報道新聞。
這些要求陳永洲或他的領導平時想必也會提到,但可惜陳永洲沒有說到做到。這是一個令全中國新聞人蒙羞的極為慘痛的教訓。
魯寧:自作孽,陳永洲事件令中國紙媒到了最危險的時刻
10月23日,被極個別大V視為中國新聞史上最富抗爭色彩的一天。這一天,廣州《新快報》在頭版以整版篇幅發布《請放人》的長篇“檄文”,將自家報社的事訴諸公眾輿論。在部分圈外人看來,《請放人》一文不僅魄力十足,且極富悲情清高。但在行業內人眼裏,這是公器私用。就像公安抓了煤氣公司的人,煤氣公司就給公安局大樓斷氣以抗爭一樣。
10月26日一早,央視新聞頻道每隔一小時連續播出長沙警方審訊陳永洲的錄像。不出筆者此前所料,陳永洲不僅“常在河邊走,早已濕了鞋”,而且麵對法製的威嚴,也為了減輕自身罪孽,陳永洲不光“竹筒倒豆子”,而且還供出了不擇手段抹墨中聯重科的幕後黑手。
就此,10月26日成為中國紙媒及十幾萬采編人員的最大恥辱日。人在做、天在看——這一天,注定將被中國新聞史記錄在案!
陷入尷尬的不僅僅是《新快報》,還有那些惟自我價值觀優先,不分青紅皂白就搶在第一時間替陳永洲和《新快報》“背書”的個別新聞老前輩和法學教授。
為 此尷尬的還包括號稱“記者之家”的中國記協。24日,中國記協發表措辭強硬、傾向性不言而喻的聲明:“中國記協對新快報記者被拘事件會繼續高度關注,有關 部門對此也很重視。我們希望湖南有關方麵能夠做出有司法依據的、令人信服的說明。”中國記協聲明試圖對長沙警方施壓之意味,連傻瓜都能心領神會。
戲 劇性的一幕在兩天後上演。26日下午,發現自己“上當受騙”的中國記協隻得快速發表強烈譴責陳永洲作孽的“嚴正聲明”: “現經公安機關查明,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受人指使,於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間,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連續發表針對中聯重科的大量失實報道,多次收 取他人提供的‘酬勞’,致使中聯重科聲譽嚴重受損,導致廣大股民損失慘重。陳永洲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嚴重違背了新聞真 實性原則,嚴重損害了新聞媒體公信力。新快報在長達一年的時間中連續發表多篇該記者署名的捏造事實的報道,嚴重失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 國記協此時強調:“新聞戰線要認真踐行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決杜絕有償新聞、虛假報道,嚴厲打擊新聞敲詐,堅持新聞真實性,規範新聞采編工作。廣大新聞工 作者要認真吸取教訓,充分認識有償新聞、新聞敲詐等行為的嚴重危害,嚴肅新聞紀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新聞職業精神職業道德,切實維護新 聞工作者的良好形象”,雖文字幹癟,例行公事,卻為時不晚!應予肯定!
相 較於中國記協的“轉彎快”,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做法要“老道”許多。在10月26日真相大白前,該總局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 的“被迫表態”是:“總局已注意到《新快報》記者被刑拘的事情,並高度關注事態的發展。目前,總局已通過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了解情況,並協調有關部門確 保公正、穩妥處理此事。總局將堅決支持新聞媒體開展正常的采訪和報道活動,堅決維護新聞記者正當、合法的采訪權益。同時也堅決反對各種濫用新聞采訪權利的 做法。希望有關媒體客觀、理性地報道此事。
“總局”的“被迫表態”包含五層意思很明確,進退有據。相對於中國記協的“匹夫之勇”,“薑”終究還是政府主管部門“辣”。
在陳永洲事件的受害者中,陳永洲係“自作孽”,而受到直接利益傷害卻無處申冤的,無疑是購買中聯重科股票的機構投資者和廣大中小股(基)民。往深處說,陳永洲何嚐不是一個特可憐卻無法令人同情的“受害者”!
稍有點采編常識的紙媒同行人都知道,若陳所供職的紙媒的采編流程是嚴肅規範的,陳永洲在近一年時間內,壓根就不可能連續在同一家紙媒發布抹黑中聯重科的18篇報道。
這 18篇抹黑報道,有14篇以陳永洲署名發表,另4篇與人一起署名發表。其中由陳永洲署名的14篇抹黑報道中,據陳坦白交代,真正由其采寫的隻有1 篇半。眾所周知,《新快報》是都市類報紙而非財經類專業報紙,一年時間內連續刊發18篇針對一家上市公司的抹黑報道,就算是財經類報紙,其編輯及部門領導 也應該引起足夠的警覺,問一問這是為什麽?!
這 18篇報道,篇篇抹黑中聯重科,但沒有一篇文稿對被抹黑的中聯重科進行過一次哪怕僅僅停留於“外圍”的核實性采訪。筆者作為業內同行深知,時至今 日,國內媒體記者的采訪“外環境”並不理想(個中原因十分複雜),但正因為如此,即便不考慮客觀與公正,僅僅出於紙媒“自我保護”之需要,《新快報》編輯 報也該對18篇報道沒有一篇采訪過中聯重科保持應有的警惕呀!該報編輯部整個被一次就敢收受“黑錢”50萬元的小記者牽著鼻子走,難道僅僅是陳永洲特有能 耐?!
事至此,照說《新快報》仍有對陳永州事件踩“刹車自保”之數次機會:
其一,中聯重科派人到報社交涉,並邀請報社派記者到企業作實地采訪核實。但不知什麽原因,也許是“惟媒體至上論”,盲目的“媒體英雄主義”和極端的“舍我其誰”心態,使《新快報》喪失了首次踩“刹車”的機會。
其 二,陳永洲拿了幕後指使者的大筆“黑錢”,煞有介事到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聯交所檢舉中聯重科財報造假。證監會和香港聯交所一本正經派人核查並按程序回複陳永 洲“全無此事”後,《新快報》再次踩“刹車”的天窗也被再度打開,可是,不知何故,《新快報》再次痛失掉自我糾錯之機會。
其三,陳永洲被抓,客觀上為《新快報》糾錯提供了最後一次機會。但囿於過高估計媒體力量,過高估計同行的同情與聲援,甚至過高估計微博的能量,致使《新快報》再次喪失糾錯機會。
常識告訴人們:在幕後惡搞中聯重科的隻有兩類“市場法人”,一是國內的某個同行,另一個是國外的某個同行。由於案件尚在偵查階段,長沙警方並未公開幕後黑手是誰。但真相之大白隻是時間問題。
當 下的現狀是,涉事各方幻想著此醜聞能盡量“快刀斬亂麻”,但有關方麵既然下了決定把此案作為反麵典型以儆效尤,斷不可能就此收手!但不管如何,陳永洲被人 當了“槍”使,他所供職的紙媒則為“槍手”提供了作孽的平台。這是中國紙媒的悲哀!這是全體紙媒人的悲哀!這是廣大讀者的悲哀!亦是國家的悲哀!
前事不可追,因替人“背書”而深陷被動的中國記協,在“聲明二”中好歹說了一段“新快報在長達一年的時間中連續發表多篇該記者署名的捏造事實的報道,嚴重失職,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大實話。
可 是,在全國紙媒(除各級可公費集中訂閱的少數黨報之外)普遍而持續地走“下坡路”的當下,類似《新快報》這樣的“嚴重失實”,而且是習以為常的 “嚴重失實”,難道僅僅是《新快報》一家的毛病麽?到底是互聯網、新媒體和微媒體在搶奪我們紙媒人的飯碗?還是我們紙媒人普遍存在著很多的“不爭氣”而被 越來越多的讀者所拋棄?這是一個嚴峻的問題!關乎全體紙媒人生存和尊嚴的大問題!
還有更大的問題!紙 媒同行們普遍羨慕西方的新聞自由,繼而抱怨國內的新聞管製過嚴、過重。可我們是否有過自省,如果中聯重科是家美 國人投資、在美國注冊並在美國上市的“純美國上市公司”,我們是否聽聞過美國的某家紙媒——譬如《華盛頓郵報》,在一年不到的時間內,連續發表針對“中聯 重科”的18篇抹黑報道這類事?
新聞當自由,但有一個常識前提:新聞從業者亦要講操守。一方麵,我們許多同行對新聞管製“憤憤不平”;另一方麵,我們自己又極不爭氣,致使讀者一批接一批地流失,致使一批又一批的廣告商對紙媒“敬而遠之”。須知,在嚴格管製的情形下,紙媒上的假消息、“黑報道”都如此盛行,奢談新聞自由,不是有點淩空蹈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