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看待薄熙來,是功,是過,是罪,一碼說一碼

相信大多數人象我一樣,既非薄粉,也非倒薄派。即讚賞薄在民生方麵做出的成就,但也憤怒在打黑過程中無視人權的行為。對其功,過,罪應分開看待。
 
先說功,他無論在大連,遼寧省,商務部,還是在後來的重慶,工作是出色的。尤其給重慶城市經濟和麵貌帶來的變化,隻有朱鎔基主政時的上海可以比肩。說百姓短期收益,長期受危害的人顯然是認定薄是壞人從而先入為主。長期效果怎樣要由後人評說,萬一長期也收益呢,豈不是功在千秋。如果說從政的都以民生方麵的業績來事先其政治野心,對老百姓來說也不錯。
 
再說過,人們常說獨裁比民主做事效率高,但危險性也大,有一定道理。薄的作風比較獨裁專製,說一不二。但這在司法方麵就成問題,因為這種行事風格不能保證程序公正。看了有關李莊案的有關材料,重慶工檢法的做法隻能用觸目驚心來概括。李莊後來說,你抓律師幹什麽,這隻是他的工作。不過,李莊自己也有要反省的地方,當他自己訓斥他客戶的看守時,難道沒想到那是人家的工作?一旦王立軍摸清了你背後並沒多大的人物,不給你顏色看,還給誰顏色看。
 
最後說罪,也是本文的重點。在薄案的審判當中,哪些是罪,哪些是過,需要加以區分,量刑隻是針對罪的部分。比如,我工作的銀行就這樣規定,絕對不得收受客戶的錢財贈予,對禮品和服務方麵的贈予不得高於400元,低於400元要向公司申報。違反公司規定這將有相關懲戒,最高至開出。違法者將報司法部門。也就是說,公司的道德標準比法律要求定的高,違反公司規定但沒有觸犯法律,達不到犯罪的成度屬於大過,仍以公司內懲戒為主。就薄案而言,薄的家庭顯然是大筆不義資金的收益人,難咎其責,如果把黨看作一個公司的華,開除,記大過都可以,起碼存在治家有問題。但是在量刑問題上,如果他真的不知道那些事就被判刑,也不太合適。所以檢方需要出示他知道的證據,讓法官判斷他真確實不知道還是裝糊塗。
 
在法國房產一事上,唯一可以證明他知道的事實是,徐明和穀開來沈陽家裏看幻燈時他撞見了。但我認為這個事實不夠充分,也可能是徐明或穀開來在說國外的見聞或者是徐明在介紹自己的房產,對薄熙來而言,他們在討論穀開來房產隻是諸多可能性之一。那位說了,就算他真的不知道,也是成心的,平時盡量避開老婆的經濟情況。我也相信這樣,也許是公務繁忙,也許是不想跟老婆過不去,也許還有那麽一點私心。但是法律不可能為他不知道的原因製定標準,隻能查他知道不知道的事實。有意不知,也隻能從道德麵上批評,除了退還財產,開除黨籍公職也夠了。
 
關於那500萬,那是發生在十幾年前的事,我在想,難道這十幾年就沒有再貪嗎?地球人都知道,輕易得手一次就有第二次,第三次,樂整越大,怎麽偏偏薄熙來,貪一次就住手?要麽貪汙500萬不成立,要麽檢方不想追究其他的(或許出於政治方麵考慮)。總而言之,在貪汙,受賄的罪行認定上,檢方舉證不怎麽有力。有人回講,如果因不知道而不定罪,豈不是給貪官開了個後門,有那個貪官自己去受錢,還不都是家屬在那裏斂財。沒錯,是有這個問題,但是說十幾年下來你都找不到一個知道的證據,也不容易做到,那是多深的城府啊?再說,法律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情況覆蓋進去,也是在不斷完善中。
 
這次審判是不是程序公正,我也談談自己的觀感。總的來說,比較好,起碼比薄治理下的重慶那些案件強很多。但是,這次是薄出於弱勢。檢方可以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尋找證據,但辯方卻對王立軍,穀開來案的一些細節不了解,是律師不行還是有其他原因,不得而知。有一種直覺,好象辯控雙方都在在回避什麽東西。還有一個問題,在中國的司法體係中,中紀委應該扮演一個什麽樣的角色。本人以為,中紀委應該是關黨內的事,黨內調查,懲戒。一旦較送司法機關,責任就算完成,不應跟檢察院功能重疊。這樣理解的困惑在於,中紀委好象也有拘押權。
 
薄熙來最失敗的地方,誠如他自己所講“治家無方”。當老婆可以任意支配自己的下屬,而且自己的下屬都向夫人表忠心時,沒有引起警覺,任由老婆的能量無限膨脹,最後失去控製。教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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