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 從本來定義,國家機關不包括共黨和政協。
但是法院和檢察院根據相關法律條文的基本精神(影響公權力), 給出了司法解釋,認為可以等同對待。
我認同這個司法解釋的背後的原則。 但是因為國家機關本來的定義非常清晰, 還是在有關的法律條文裏加入等同對待比較好。
但是解決犯罪主體的問題, 還是沒有解決犯罪行為的問題。 具體到薄案的情況, 即使薄算國家機關人員, 其職務規定的公權力(注意不是黨權)到底是什麽? 薄的行為如何濫用這個公權? 起訴書沒有說。
你挖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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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委如何行使權力對政府機構等等發號施令 -haobuhao- ♂ (422 bytes) () 08/29/2013 postreply 23: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