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挖的好,

來源: 2013-08-29 22:59:37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顯然, 從本來定義,國家機關不包括共黨和政協。
但是法院和檢察院根據相關法律條文的基本精神(影響公權力), 給出了司法解釋,認為可以等同對待。

我認同這個司法解釋的背後的原則。 但是因為國家機關本來的定義非常清晰, 還是在有關的法律條文裏加入等同對待比較好。
但是解決犯罪主體的問題, 還是沒有解決犯罪行為的問題。  具體到薄案的情況, 即使薄算國家機關人員, 其職務規定的公權力(注意不是黨權)到底是什麽? 薄的行為如何濫用這個公權? 起訴書沒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