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41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同時規定了經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可以不出庭的四種情況,包括未成年 人、重病或行動極為不便以及證言對該案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而第四種情況是“有其他原因的”。
最後一個模糊規定使證人出庭和對質條款完全被軟化了,因為任何不出庭理由都可以用“有其他原因”來解釋。
注意:
允許還是不允許出庭作證, 是法院的權利。 而不是[穀開來]。
黨中央的媒體顯然在試圖誤導輿論, 說是[穀開來拒絕出庭作證]。
關於證人[穀開來]是否應當出庭作證, 法律如下: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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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有人對古不出庭的解釋是中國法律允許配偶拒絕出庭,不過不知道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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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013 postreply
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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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麵條款實際上顯示,中國法院可以準許任何證人拒絕出庭啊。 如果穀真的拒絕出庭
-hillhawk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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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013 postreply
21: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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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這是合法的,隻是覺得這法律有欠缺。檢方如果捏造偽證又不讓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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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013 postreply
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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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開來不出庭,法庭引用的是第180條- 親屬可以拒絕出庭。
-zgq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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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013 postreply
22: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