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4條規定:“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訊問,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 共同被告人同時到庭對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35條規定:“被告人、證人對同一事實的陳述存在矛盾需要對質時,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傳喚有關 被告人、證人同時到庭對質。”
是法庭和公訴人可以建議到庭對質,也不是被告人薄熙來有權要求對質。
對此中國法律比較含混, 後來最高人民法院有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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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 -相當冷靜- ♂ (0 bytes) () 08/25/2013 postreply 20:37:21
• 那麽公訴人和被告明顯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按我的理解打官司時,被告和原告應該 -v5- ♂ (44 bytes) () 08/25/2013 postreply 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