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案庭審觀後感

本文內容已被 [ calgaryview ] 在 2013-08-25 21:09:58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貪汙罪:

胡溫把政治問題用司法手段處理,另外選擇性辦案,使整個事件的處理缺乏公正。陳希同陳良宇案開了政治問題用司法手段處理的先例(四人幫另當別論。在當時情況下隻能先抓起來)。因循守成的胡以為照著二陳的路數處理薄,就能八九不離十,沒想到做成夾生飯。不是說他們的經濟問題不要調查處理,而是大家都知道他們下台是因為黨內政治鬥爭。以貪腐論罪輪不上他們。為了把政敵鬥垮鬥臭,或秘密收集證據,突然攤牌(如二陳案),或先司法立案,再收集證據(如薄案)。這樣發展下去,共產黨要變成東廠西廠了。共產黨早期有各種各樣的路線紛爭,都是黨內公開辯論。毛澤東整對手整得厲害,但他從來不缺自信,用不著動用司法手段。

習接過這個燙手山芋,不審不行,審不好弄個遺臭萬年。大家都以為會照著審穀開來和王立軍的樣式草草收場,沒想到大開大合,別開生麵。薄要的就是一個公開答辯的機會。習給了他這個機會,而且給得相當充分。被告人的權利得到保障。辯護人維護委托人利益相當專業盡責,法官平和公正。庭審記錄公開,不僅要麵對全國公眾,也要供法界人士細細研討。

庭審上看不到什麽像樣的證據,都是汙點證人的證言。其中最關鍵的是穀開來的證言,而穀又拒絕到庭。依西方一些國家的法律親屬沒有指證的義務。依中國法律親屬沒有到庭指證的義務。穀利用這一權利拒絕到庭。西方法庭若證人不到庭對質陪審團可排除此證據,那麽中國法庭證人若不到庭法官應可做出類似的裁決(請懂法的指教)。好像庭審第一天審判長也說了本庭也認為穀應該到庭。既然如此,法庭應有權排除穀開來的證言作為立案根據。這樣一來,就剩不下多少證據可做立案根據了。

開庭兩周前,中央政法委公布了一個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其中說“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濟南庭審若能遵循這一原則,不受官媒幹擾,依法做出獨立判決,那真是中國司法一大進步。

濫用職權罪:
王在庭上說穀1115日殺人,他1114日就知道了。看來是穀和他商量了。 作為市公安局長,他應該完全有能力(而且有責任)阻止,並應該立即告知薄。他沒有那樣做,相反,他秘密錄音,收集證據。

此事他近兩個半月後(
128日)才向薄“匯報”。如確如薄所說,王指示手下準備證據,或如王本人所說,兩名辦案人員已於一個月前被隔離審查(誰搞的?),那麽這兩個半月後的“匯報“更像是證據準備好後的攤牌或要挾。難怪薄要打他耳光。不知王立軍整個行為背後的動機是什麽。或受到什麽人的指使。按理說薄升了常委,對他隻有好處。

薄有能力,但覺得許多網友把他捧得太。看看他的用人和危機處理能力。連身邊人和老婆孩子都搞不定。且目無中央。薄在128日王立軍向他匯報11.15殺人案之前,並不知情。但128日得知此事後,他應該立即向中央匯報,並要求回避。看來他沒有這樣做。他還不經過公安部撤換王立軍的公安局長職務。在當時情況下王是應該調離。但調離的直接原因是王在穀開來涉嫌殺人案中的所作所為。這麽重要的事,且牽涉到自己親屬,薄完全應該向上匯報,提出調離王的建議,並要求回避。他沒有這樣作,反而讓穀(親屬+嫌疑人)參與討論,完全不把原則,紀律放在眼裏。貴為政治局委員,他聽任自己老婆和洋人過從甚密,兒子用商人的錢請40老師同學來中國旅遊。太不檢點,不顧影響。他任大連市長和遼寧省長時,誰還記得當時市委書記和省委書記是誰?按理說是集體領導,teamwork,書記是班長。他要進了常委,還會把習放在眼裏?當然這些是否構成犯罪,另當別論。

所有跟帖: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