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01

來源: 林曦 2013-08-21 18:22:33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8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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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微博節選:薄案開庭林曦2013-08-21 18:13:32
泛美時訊中文網舒婉柔 :最新:審判長告知: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享有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的權利;被告人有獲得辯護、包括自行辯護的權利,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本博正在實時直播薄熙來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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