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01
來源:
林曦
於
2013-08-21 18: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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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美時訊中文網舒婉柔
:最新:審判長告知: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享有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的權利;被告人有獲得辯護、包括自行辯護的權利,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本博正在實時直播薄熙來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