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犯的是“叛逃”罪。

來源: xwu622 2013-03-03 14:10:3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25 bytes)
回答: 四十年奇冤何時了?林彪沒有叛國!白鏡天2013-03-03 09:39:3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有跟帖: 

林彪被偉大領袖毛主席用飛機給“叛逃”了! -相當冷靜- 給 相當冷靜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3/03/2013 postreply 14:35:40

這句顯然不適合九一三中的林彪: -白鏡天- 給 白鏡天 發送悄悄話 白鏡天 的博客首頁 (117 bytes) () 03/03/2013 postreply 14:53:30

你的文章顯然需要重寫,從“叛逃”的角度討論。 -xwu622- 給 xwu622 發送悄悄話 xwu622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03/2013 postreply 15:29:06

連紅頭文件都不敢依“第一百零九條”定林彪“叛國”罪。你倒想得出。不過,您還是一個認真的網友。 -白鏡天- 給 白鏡天 發送悄悄話 白鏡天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03/2013 postreply 15:36:46

“第一百零九條”不是“叛國”罪。 -xwu622- 給 xwu622 發送悄悄話 xwu622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03/2013 postreply 16:30:51

謝謝提醒。第一百零九條,是 【叛逃罪】。 -白鏡天- 給 白鏡天 發送悄悄話 白鏡天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3/03/2013 postreply 18: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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