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從曆史事實看釣魚島主權歸屬

從曆史事實看釣魚島主權歸屬

作者:劉江永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日本政府罔顧這一事實,
至今仍堅持1972年3月外務省發表的所謂《我國關於尖閣諸島(即中國釣魚島及
其附屬島嶼──筆者注)領有權的基本見解》。基於這一陳舊而荒唐的“基本見
解”,日方在釣魚島問題上采取的強硬立場導致中日關係惡化、民眾對立情緒上
升。為防止領土爭議繼續對中日戰略互惠關係造成幹擾,有必要追根溯源,澄清
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曆史經緯。

日本政府的所謂“基本見解”是:“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衝繩縣當
局等途徑再三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到清朝統
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於1895年1月14日,在內閣會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
以正式列入我國領土。”(1972年3月8日“外務省關於尖閣列島領有權問題的基
本見解”,日本外務省中國課(處)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

東京,財團法人霞山會發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頁。中文版見日本國駐中國
大使館網站)這就是日本有關這些島嶼領土主張的所謂基本“依據”。這等於承
認,在1885年以前日本政府沒有調查更沒有占有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那麽,
在此之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究竟屬於哪個國家?是不是無主地?談及釣魚島
主權歸屬,首先必須澄清這些問題。

大量古代權威文獻證明,在1895年日本利用甲午戰爭之機竊取釣魚島之前,
中國至少已先於日本500多年發現、認識並實際利用了這些島嶼。衝繩在1879年
被日本正式吞並之前為“琉球國”,曾是接受中國冊封的海上獨立王國,根本不
是日本領土。1895年之前,琉球乃至被日本吞並後的衝繩都隻有36島而從未包括
釣魚島。中國與琉球之間的國界線在赤尾嶼和久米島之間。這是中國、琉球、日
本三國曆史文獻中的一致看法。

一、中國明清時期的曆史記載

據記載,早自1372年開始,明太祖便派楊載作為冊封使出使琉球,琉球的中
山王也遣其弟隨楊載入明,朝貢受封。明帝賜閩人36姓善操舟者赴琉球,以利往
來朝貢(《大清一統誌》,1744年,第280卷)。此後,曆代冊封使留下許多關
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不屬於琉球而屬於中國的曆史記錄。對此,古代琉球人也
是認同的。

在中國的曆史文獻中,公元610年《隨書•流求國傳》中記載赴琉球所經由
的高華嶼即釣魚島(鞠德源著:《釣魚島正名》,北京,昆侖出版社,2006年1
月版,第11頁、140頁)。一般認為,最早記載釣魚島名稱之一的是明朝永樂元
年,即1403年《順風相送》一書。書中使用的名稱為“釣魚嶼”和“赤坎嶼”,
即今天的釣魚島、赤尾嶼(據考證,《順風相送》是現存最早記載釣魚島的史籍
之一,英國牛津大學波德林(Bodleian)圖書館存有該書的謄抄本。見鄭海麟:
“《順風相送》所載釣魚台列嶼史實考釋”,《釣魚台列嶼之曆史與法理研究》,

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4─27頁)。這證明釣魚島及其附屬
島嶼最遲是在1372年至1403年之間即被中國赴琉球的冊封使船最先發現,並作為
海上航行的標誌予以利用(吳天穎:《甲午戰前釣魚列嶼歸屬考》,中國社會文
獻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25─28頁)。

1534年,明朝第十一次冊封使陳侃與前來迎接的琉球人一起乘船赴琉球,並
在《使琉球錄》中明確記載:“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嶼,目不
暇接。……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夷人鼓舞於舟,喜達於家。”(陳侃:《使
琉球錄》,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分館善本館藏書,
第25頁)“古米山”又稱“姑米山”、“古米島”,即現在衝繩的久米島;“夷
人”指當時船上的琉球人。這表明,當時的琉球人認為過了釣魚島列島,到達古
米島(久米島)後才算回到自己的國家,而釣魚嶼、黃毛嶼(黃尾嶼)、赤嶼
(赤尾嶼)等則不屬於琉球。

1561年,冊封使郭汝霖所著《重編使琉球錄》中有以下記載:“閏五月初一
日,過釣魚嶼。初三日,至赤嶼焉。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風,即
可望姑米山(久米島)矣。”(郭汝霖:《重編使琉球錄》,明嘉靖四十年
(1561年),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使琉球錄三種》,台北,1970年12月出
版,第73─76頁)這段話更清楚地證實,當時中國已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中最
靠近琉球的赤尾嶼作為與琉球分界的標誌。

1556年,鄭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半年後撰寫了《日本一鑒》一書。該書“萬裏
長歌”篇中明確記載了釣魚島屬於台灣:“取小東島之雞籠山,……約至十更,
取釣魚嶼。……自梅花渡澎湖,之小東,至琉球,到日本,……釣魚嶼小東小嶼
也。”(轉引自鄭海麟:《釣魚台列嶼之曆史與法理研究》,明報出版社有限公
司,香港,1997年版,第60頁)所謂“小東”,即當時對台灣的一種稱呼。這說
明,中國當時已認定釣魚島等島嶼是台灣的附屬島嶼。

清朝時期,中國與琉球的界線在釣魚島附屬島嶼赤尾嶼南麵海槽一帶,已成
為中國航海家的基本常識。清朝第二次冊封使汪楫1683年赴琉球,翌年寫下《使
琉球雜錄》。該書記載了他途經釣魚島、赤尾嶼後為避海難而祭祀時,船上人告
訴他船所經過的海槽(當時稱“過郊”或“過溝”)即“中外之界也”(汪楫:
《使琉球雜錄》,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分館善本館
藏書)。

當時對日本及琉球影響最大的,堪稱是清康熙冊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

所著《中山傳信錄》。該書引述琉球權威學者程順則《指南廣義》一書中的論述
指出,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由閩安鎮出五虎門,取雞籠頭,經花瓶嶼、彭家山、

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馬齒島,入琉球
那霸港(徐葆光:《中山傳信錄》,康熙五十八年(1719),北京,中國國家圖
書館分館善本館藏書,《國家圖書館藏琉球資料匯編》中冊36頁。該書中三次提
到釣魚台,兩次提到釣魚嶼)。中國古代的“鎮山”原指主山。所謂“界上鎮
山”,可理解為琉球那霸西南海上邊界的主島。這是將姑米山作為中琉之間分界
標誌的又一可靠佐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早在明代,釣魚島就已被作為中國領土列入中國的海上
防區。當時,倭寇十分猖獗,經常夥同中國當地海盜騷擾中國浙江、福建沿海一
帶。1561年,明朝抗倭名將胡宗憲與鄭若曾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中的“沿海
山沙圖”、1621年茅元儀繪製出版的中國海防圖《武備誌•海防二•福建沿海山
沙圖》等,都將“釣魚嶼”、“黃尾山”和“赤嶼”納入其中,視為抵禦倭寇騷
擾浙閩的海上前沿。

二、古代琉球王國和日本的文獻記載

琉球王府權威史書──琉球宰相向象賢監修的《琉球國中山世鑒》(1650
年),轉引陳侃“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之說,認定赤尾嶼及其以西島嶼非琉
球領土。1708年,琉球大學者程順則在《指南廣義》一書中也稱,姑米山(久米
島)為“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而琉球學者1950年出版的《南島風土記》一書
指出,程順則所著《指南廣義》中的附圖,是根據1392年明朝選派福建36姓赴琉
移民時的航海圖繪製的。([日]東恩那納寬敦:《南島風土記》,衝繩文化協會,

衝繩,昭和25年(1950年)3月版,第455頁。)這證明,中國冊封使船發現和利
用釣魚島早於琉球人。至遲在18世紀初,中、琉兩國便認定雙方海上邊界在久米
島和赤尾嶼之間。

日本最早有釣魚島記載的書麵材料當屬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國通覽圖說》
的附圖“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其中釣魚台等島嶼的著色與中國大陸相同,

並未包括在琉球範圍內。1876年日本陸軍參謀局繪製的《大日本全圖》、1873年
大□文彥出版的《琉球新誌》一書所附《琉球諸島全圖》等,均不含釣魚島及其
附屬島嶼(轉引自鄭海麟:《釣魚台列嶼之曆史與法理研究》,明報出版社有限
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26─128頁)。

日本官方關於衝繩地理最早的權威著作是1877年出版的《衝繩誌》。該書作
者係1875年受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廢藩立縣”的官員伊地知貞馨。他在衝
繩全島名稱和附圖中均未提到釣魚島或“尖閣諸島”([日]伊地知貞馨:《衝繩
誌》,1877年,美國哈佛大學燕京圖書館日文部藏書)。

即便在1879年日本吞並琉球並將其稱為“衝繩縣”後,也沒有改變上述界限。

直到1895年之前,衝繩隻有36島,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

1880年,清政府與明治政府就琉球歸屬談判時,中日雙方確認,琉球總共36
島,其中未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同年10月7日,日方向中方提交的正式文
件《宮古八重山兩島考略》及所附地圖中均無釣魚島或“尖閣諸島”([日]田中
敬一編:《琉球事件記錄》(一),詳見鞠德源:《日本國竊土源流 釣魚列嶼
主權辨》上冊,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北京,2001年5月版,第102─104頁)。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曆史事實,充分證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絕非琉球的一部分,

更不是所謂日本的固有領土。

日本已故著名曆史學家、京都大學教授井上清經過查閱曆史文獻,在專著
《“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曆史解析》中指出:明治時代(1868年)以前,在
日本和琉球,離開中國文獻而言及釣魚島的文獻,實際上一個也找不到。釣魚島
在日本染指之前並非無主地([日]井上清:《“尖閣”列島──魚釣諸嶼的曆史
解明》,日本現代評論社,1972年10月,第14頁)。他強調,“釣魚島等島嶼最
遲從明代起便是中國領土。這一事實不僅是中國人,就連琉球人、日本人也都確
實承認”([日]井上清:《“尖閣”列島──魚釣諸嶼的曆史解明》,日本現代
評論社,1972年10月,第58頁)。

三、日本竊取釣魚島前後的史實與國際法解釋

日本方麵稱,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發現”黃尾嶼有大量信天翁棲
息,羽毛可銷往歐洲,便於1885年請求衝繩縣令允許其開拓,並在島上豎立標記,

上寫“黃尾島古賀開墾”。日本政府以此為據,稱釣魚島是“無主地”,是由日
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戰爭時從中國奪取的。其實不然,因當時日本政府根本沒
敢立即批準。1885年日本明治政府反複調查後已知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並非無主
地,而屬中國,故未敢輕舉妄動。

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乘甲午戰爭得勢之機,搶在《馬關條約》談判前先行
竊取了覬覦已久的釣魚島。中國在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中被迫將“台灣全島
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釣魚島。古賀辰四郎1896年才獲
準登島開發,而同年日本“關於衝繩縣郡構成之敕令”中尚未提及釣魚島。因而
日本政府的所謂“先占”根本不成立。

1943年《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
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暴力和貪欲所獲取之所
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
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王繩
祖、何春超、吳世民編選:《國際關係史資料選編》(17世紀中葉─1945年),
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859、876頁)根據這些國際法文件,日本此前
竊取的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都應歸還中國。日本既已接受《波茨坦公告》,
釣魚島等島嶼連同台灣一起在法理上已歸還中國(吳天穎:《甲午戰前釣魚列嶼
歸屬考》,中國社會文獻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8頁)。

欲蓋彌彰的是,日本政府“基本見解”主張:“該列島曆史上一直是我國領
土西南諸島的組成部分,不包括在根據明治28年生效的下關條約(即《馬關條
約》)接受割讓的台灣及澎湖諸島之內。”([日]1972年3月8日“外務省關於尖
閣列島領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日本外務省中國課(處)監修:《日中關係基
本資料集1970─1992》,東京,財團法人霞山會發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頁)

然而,日方沒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前半句話。《馬關條約》第2條規定,中國割讓
“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王繩祖、何春超、吳世民編選:《國際關係史
資料選編》(17世紀中葉─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290
頁)。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便包括在其中,隻不過如同花瓶嶼等其他台灣附屬島
嶼一樣,未在條約中一一列舉而已。

日本政府“基本見解”稱:“尖閣列島也未包括在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
條日本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3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的行政
管理之下,包括在根據去年(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有關琉球諸島及大東
島協定歸還我國施政權的地域之中”。“美國將托管地區交給日本後,其自然是
日本的領土”。外務省認為,“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由美
國施政的地區,中國並未對這一事實提出任何異議,這表明中國並沒有認為尖閣
諸島為台灣的一部分”,“隻是到1970年後半期,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浮出
水麵後,才首次提出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日]1972年3月8日“外務省關於尖
閣列島領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日本外務省中國課(處)監修:《日中關係基
本資料集1970─1992》,東京,財團法人霞山會發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
頁)。

這顯然不符合事實。《舊金山和約》草案剛一出籠,時任中國外交部長周恩
來便發表聲明指出:“如果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內容和結果如何,

中國人民政府一概認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

1951年日本政府曾就《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地理概念所做解釋為,“曆史
上的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群島,大體是指舊琉球王的勢力所及範圍”([日]每日
新聞社《對日和平條約》,東京,1952年,第36頁。轉引自鄭海麟:《釣魚台列
嶼之曆史與法理研究》,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54、155
頁)。然而,舊琉球王從未把釣魚島列島作為琉球的一部分,所以僅按經緯度劃
定領土歸屬是行不通的。

1971年10月,美國政府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
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
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
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
事項。”([美]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聽證會第92屆國會記錄,1971年10月27日
至29日,第91頁)同年美國參議院批準“歸還衝繩協定”時,美國國務院發表聲
明稱:盡管美國將該群島的管轄權交還日本,但是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
土主張中,美國將采取中立立場,不偏向於爭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2010年8月
16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克勞利仍就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表示:“美國的政策是
長期的,從未改變。美國在釣魚島最終主權歸屬問題上沒有立場。我們期待各方
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四、所謂中方曾承認釣魚島屬日的說法不成立

綜上可見,日本政府關於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所謂“基本見解”完全背離了基
本史實,純屬自欺欺人。目前,與其相比更具有欺騙性的是,日本還有三種企圖
證明中國曾經承認釣魚島屬於日本的欺人之談:

一是1920年中國駐長崎領事頒發給日方搭救中國漁民的“感謝狀”提及“八
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即釣魚島)”。然而,日本殖民統治台灣時期的這類
所謂“證據”其實都不足為據。二是1958年中國出版的《世界地圖集》中把“尖
閣諸島”劃在衝繩範圍。不過,這版地圖的扉頁上已注明:部分中國國界是根據
抗日戰爭前申報地圖繪製。在1956年中國出版的《世界分國圖》中,衝繩並不包
括釣魚島。三是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登載的文章稱琉球群島包括“尖閣諸
島”。經查,該文是一篇編譯自日文材料的無署名“資料”。文中“嘉手納”被
按日文發音翻譯為“卡台那(譯音)”即是證明(《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
的鬥爭》,見《人民日報》1953年1月8日第4版)。故該根據不能代表中國政府
有關釣魚島歸屬的立場。

目前,日本一些政要堅稱,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不存在領土問題”。
但不容否認的是,中日雙方都堅持對釣魚島擁有主權,所以領土爭議是客觀存在
的現實。包括美國在內,國際社會並不認同日本政要的上述說法,而普遍希望中
日兩國根據國際法,通過和平談判解決爭議。這就需要中日雙方的誠意與智慧。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如果暫時解決不了,從中日戰略互惠關係大局出發,“擱置
爭議、共同開發”也許仍不失為一種合理的選擇。

(作者為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係研究院副院長)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