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寒串通自己人“劉明澤”騙取法院立案如何定性?
作者:法律打假
據近日網絡消息,《人物》雜誌官方微博發布了對韓寒的一則專訪,其中涉
及韓寒起訴方是民(筆名:方舟子)及劉明澤名譽侵權糾紛一案的內幕細節。在
采訪中,韓寒聲稱:“(劉明澤)隻是一個空的網友”;目的是“做一個橋去那
裏(上海普陀區法院)”;且是通過“自己人”做的這個“橋”,實際不會真的
有網友受牽連。言下之意,在該案中,“劉明澤”不是真實的“被告”,是原告
方(韓寒)為了讓本案留在本地法院管轄,惡意串通發布有關“侵權言論”而人
為製造出的“被告”。
消息來源本人不及查證,若假定為真,則韓寒自導自演的起訴行為,在道義
上無疑是極不光彩的。那麽,其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是否應當為此承擔相
應的法律責任?下麵就網友關心的問題,采用問答式予以解答:
問:韓寒的行為違反了公民關於行使權利的基本原則嗎?
答:是的。為了解決法院管轄問題,偽造證據或教唆、串通他人偽造證據,
屬於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的訴訟基本原則。
問:韓寒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現行哪些法律?
答:他主要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一)的規定:偽造、毀滅重
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八十條也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和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
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
複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在本案中,由於“劉明澤”
言論是原告方發布或串通他人發布的,不構成真正的“侵權行為”,故屬於證據
偽造。另一方麵,“劉明澤”的侵權言論是上海普陀區法院取得管轄權的主要事
實依據,屬於偽造重要證據,騙取人民法院立案(如無此證據則不被受理),嚴
重妨礙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問:為什麽說上海普陀區法院對本案本無管轄權?
答:根據有關規定,侵權訴訟的地域管轄原則是由侵權行為地和被告所在地
法院管轄。如果單訴方舟子,顯然本案不應在上海管轄。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涉
爭言論是在互聯網發布的,按照有關司法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了侵權發生地和
侵權結果地。因此如果韓寒方有證據表明涉爭侵權言論在其所在地產生了重大影
響,是可以由上海法院管轄的。但是,在本案中,由於韓寒方沒有提供(從媒體
披露的情況看)有關證據,因此不符合上海法院的受理條件。另一方麵,按照級
別管轄的要求,名譽侵權結果地一般是在原告所在地,即上海市金山區。依此,
上海普陀區法院對本案同樣不具有管轄權。
問:也就是說,韓寒的行為構成偽證罪?
答:構成偽證罪的前提是其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並在實質上侵犯了刑法
保護的法益。否則,不構成犯罪,自然也不存在偽證罪。在我國,偽證罪是有特
殊主體的,根據《刑法》306條規定,偽證罪的主體是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且
限於刑事訴訟。因此韓寒的行為不可能構成偽證罪。
問:那在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可能構成犯罪嗎?
答: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刑法》307條第1款,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
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妨害作證罪。妨害罪證罪的主體是一
般主體,且未限定可適用的訴訟類型。所以在民事訴訟中,本罪也是適用的。
問:韓寒是否構成妨害作證罪?
答:妨害作證罪的構成首先要求行為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的
形式妨害證人作證。由於無法得知更多細節,所以無從判定韓寒是否存在上述情
節。但其關於“找自己人”的表述倒是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其次,妨害作證的行
為對象限於證人。本案中,“劉明澤”是被告,其陳述在證據類型中屬於“當事
人陳述”,不屬於“證人證言”。故韓寒不構成妨害作證罪。
問:如果“劉明澤”是偽造的,難道他實質上起到的不就是“證人”的作用
嗎?
答:不錯,如果“劉明澤”隻是一個“橋”的作用,那麽他的確不是真正的
當事人,其陳述的實質功能有些類似於證人證言。但是,現代刑法的一個重要原
則是不得超出最大文義範圍作不利於被告的解釋,即反對類推。為了保護人權,
限製司法官的權力,是為法治代價。
問:那麽韓寒應當為此行為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針對韓寒類似行為,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韓寒在立
案後又予以撤訴,但是本違法行為已經完成,具有可罰性。同時,基於韓寒本人
曾經的重大影響力和社會榜樣作用,上海普陀區法院甚至專為此事開通認證微博,
其行為已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故雖然韓寒後來撤訴,仍屬於情節較為嚴重
的情形。考慮到其行為尙未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15日以下的司法拘
留措施。
問:韓寒的代理人是否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答:同行不好評論,而且這是個證據問題。我相信不是所有當事人的行為都
屬於代理人指示或教唆的。就事論事,根據《刑法》第307條第2款,幫助當事人
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有上述行為,
即便不構成犯罪,也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102條處理。此外,律師協會和主
管部門也應當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理。
問:如果韓寒事後又改口說,訪談內容是假的,或者又說是開玩笑呢?
答:法律應該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如果真有人陷害韓寒,建議其依照司法
途徑主張權利。如果不幸又是開玩笑,隻能說,“天才”的幽默感真的與眾不同。
免責聲明:以上問答均以《人物》雜誌對韓寒訪談內容為事實假定基礎,本
人不對該事實的真偽作任何承諾背書。
(XYS20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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