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央視和公安局使用了“涉嫌”字眼,他勝訴的可能性不大。

“電視遊街”一說並不成立,媒體當然可以報道案件。媒體認為是熱點新聞的,當然可以用大量篇幅報道。當然,如果央視和公安局沒有使用“涉嫌”字眼,而直接說其“雇凶”,則存在報道失實和有罪推定問題。

不過,它能否打贏官司,還是未知數。當年遲誌強因媒體稱其為“強奸犯”而狀告該媒體(遲的罪名是“流氓犯”——此罪名在現行刑法中已不存在)。但法院判決認為“媒體報道存在失實,但對於確實犯了性罪錯的人,談不上構成明顯傷害”。盡管現在的司法有了很大改變,但老肖的官司如何恐怕還很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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