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和現實實踐上說,對像黑社會頭子之類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及那些犯罪的資本權貴,如果完全按照江平、賀衛方們所稱羨的美式“程序正義”,其結果隻能是 讓這些請得起著名律師的黑社會頭子逍遙法外。美國曆史上的經典的辛普森案是最好的例子:1995年的辛普森殺妻案和2008年的辛普森搶劫案,完全將江平 賀衛方們主張的美式程序正義的肮髒本質暴露給了世人。這兩個案件中關於辛普森的犯罪證據,都可以說是鐵證如山。但是1995年,辛普森是美國頂尖運動員, 大富翁,他花重金聘請了美國的幾個頂級律師,組成“夢幻律師團”的豪華陣容——正是由於這個關鍵的原因,辛普森在殺妻案中無罪開釋。13年後,辛普森已經 成為欠下巨債的窮光蛋,再也沒錢請頂尖律師為之辯護了,因此他這次鋃鐺入獄,被判33年。[3]十分明顯的是,假如13年前辛普森不是大富翁而是普通人, 他肯定難逃法律的懲罰。假如13年後辛普森像小布什集團一樣有勢力,能夠聘請美國權威、頂尖律師和法學家為之辯護,找到警方的證據及操作程序中的種種不規 範,美國法律仍然會像13年前那樣無法對他定罪。辛普森的經曆充分證明,有錢人在美國完全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美國的法律就是大資本家統治人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