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講大是大非,但俺更願意把它理解為幾千年殘酷的叢林法則下養成的生存策略, 倘若環境改變,這些問題相對容易糾正.
至於人權和主權,俺以為這兩者不好拿到一塊來比較.俺幾年前在博克上發了篇短文,代表了俺在這個問題上的基本態度.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29080/200812/44395.html
也說兩句人權和主權 |
2008-12-28 16:2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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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定義,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也就是說,人權源於人的自然屬性,遵循的是自然之道。
而人作為一種社會型動物,有一個本能,聚在一起就要搞出一個最終權威,對衝突性的需求進行最終裁決。主權,簡言之,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是對內立法、司法、行政的權力來源,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誌。這種所謂政治權威,究其本質就是一種最終裁決權。這種裁決權,其實也源於自然,遵循的也是自然之道。
今天講依法治國,主權的實施,也應該基於法律。一個行之有效的能長期適用的法律必遵循自然之道。而一部遵循自然之道的法律,一定不是一部違反自然之道的法律。
所以法律所規定的主權的正確實施,不應該違反人的基本自然權利。因此我們不能講主權高於人權。
但這是不是意味著人權就高於主權呢?有這個論調的,先得想想自己的屁股在哪邊。很多時候,屁股決定腦袋。
自然之道,講究的是和諧。和諧,講究的是雙贏和包容。強調人權高於主權的,其最終目的無非是在斷定一個國家不講人權之後,可以據此論調推翻一個國家的主權而已。這其實是“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思維延展。
當然,既然我們不能講主權高於人權,那麽任何人都有權利批評某個國家不講人權,可是當某些人強調人權高於主權時,要小心。
畢竟,美國在伊拉克幹的事情,世界人民當中,現今還有多少拍手稱快的呢?
李察天寫於200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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