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國內的帖子裏有人是怎麽說的。

來源: coner2200 2012-01-30 17:37:09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723 bytes)
回答: 看方舟子如何偷換概念masterfox2012-01-30 02:36:28

給海外的童鞋們轉一些國內網上的帖子,供你們參考。也希望你們去發表意見,挺韓,挺方,都歡迎。國內的童鞋們希望聽到海外童鞋們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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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契約的角度看韓寒與方舟子之訴 (2012-01-31 00:40:41)轉載▼ 標簽: 雜談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n.sixxs.org/s/blog_645dae8c010136uk.html

  在質疑韓寒作品是否為其本人所寫的這場爭論裏,所有爭論的集中點,都在於質疑者是否越過了私權的邊界,對被質疑者的名譽造成了傷害,是否有侵權行為。為此,被質疑方韓寒已宣布將以訴訟的方式,追究侵權嫌疑人方舟子的的法律責任。

  此前我發了一篇長文,希望通過這場訴訟,進一步劃定和明確私權邊界,保衛合理質疑的言論自由權,同時也保衛被質疑者的合法人身和財產權利。

  但是,從法學角度看,大家好象忽略了一個事實,那就是,這場韓寒自證清白的鬧劇,雖由麥田質疑開始,但是韓寒不必自證清白,而事件的升級,恰恰由韓寒自己發出要約,訂立打假合同開始,範冰冰、寧財神相繼加入成為要約方。到目前為止,這份合同尚在生效。

  2012年01月16日04:14:57,韓寒在其官方博客發表了<小破文章一篇>,其中有內容如下:

  所以就懸賞,凡是有人能例舉出身邊任何親朋好友屬於“韓寒寫作團隊”或者“韓寒策劃團隊”,任何人接觸過或者見到過“韓寒寫作或者策劃團隊”中的任何成員,任何人可以證明自己為我代筆寫文章,或者曾經為我代筆,哪怕隻代筆過一行字,任何媒體曾經收到過屬於“韓寒團隊”或者來自本人的新聞稿要求刊登宣傳,任何互聯網公司收到過“韓寒團隊”或者本人要求宣傳炒作的證據,均獎勵人民幣兩千萬元(20000000元),本人也願就此封筆,並贈送給舉報人所有已出版圖書版權。

  這段話,完全符合<合同法>中關於要約式合同的構成要件,並且具有法律效力。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簡單點說,就是我要幹一件某某事,我有什麽樣的條件,我支付你多少錢,你幹還是不幹,我可以問一個人,也可以問N個人。我問到的人,幹,就是合同成立,不幹就不成立。幹的人按我的條件把事辦了,我把我承諾的合同內容執行完,合同結束。

  要約能成立的條件:1.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2.須是由特定的當事人向特定的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3.其內容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從以上三條看,韓寒的這段文字,締結合同的目的明確,由其官方博客發出,即可視為他本人發出,被要約人是公眾,內容具體明確,符合要約式合同的成立條件,即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即此段文字可視為要約式合同,如果要合同有效,還需要兩個條件,一個是締約雙方的合同主體有效,一個是合同的有效送達。

  關於合同主體,要約方韓寒是成年人,有獨立行為能力,所以其作為要約方的合同主體資格成立。博客發表,即可視為合同有效送達。

  要約合同的受要約人,一般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此時應具有一下兩個條件:一、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二、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韓寒的這段文字,即為向不特定人群發出的有效要約合同,並且在博客發表時生效。如果此後韓寒沒有公開以文字方式表明收回此段文字所達的意思,方視為合同撤銷,否則其還是有效合同。

  合同發出後,凡是尋找韓寒所言之目標的每個公眾個體,都可視為受要約人承諾要約,合同成立。在此期間,要約方韓寒將受合同內容約束,也就是說,他說的話是算數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簡言之就是定下來的日期沒到不能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這句話就有意思了,現在受要約人多了,大家都在找證據,在試圖完成韓寒自己訂立的合同內容,所以想隨便撤還不行了。

  那麽方舟子,不論其是否為公眾人物,是一個人還是一個團體,都可視為受要約方,而且是重要的受要約方。在此過程中,凡方舟子尋找、交換證據,推理,雇傭他人或機構,或是任何法律非禁止的行為,均可視為方舟子在執行合同中。

  於是,我們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方舟子的所有公開言論,都是以韓寒自己設定的合同內容和條款為目標的,所以根本不存在方舟子侵犯了韓寒的名譽權。如果方舟子說,“我確定韓寒沒有代筆”,那是與韓寒所訂之合同內容相悖的,這個合同完全無法執行下去。

  由此,方舟子的這句話,根本不存在對韓寒的名譽侵權。他所言韓寒有學習障礙,或是韓均仁或是其他人為代筆人,均可視為其在執行合同中的尋找過程,作為結論不被要約方的韓寒認可,也不是侵權行為。如果結論是錯的,或是方向是錯的,證據是錯的,隻能說方舟子因無法履行合同內容,所以韓寒也無法實現其在合同中承諾的條款。

  再進一步,如果方舟子的推理或是尋找方向是對的,他隻需進一步搜尋證據,以完成合同內容,並在完成後由韓寒履行其在合同中所約定的義務。如果韓寒以侵害其名譽權為由,阻止方舟子完成合同,那麽就存在著明顯的毀約意圖,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在這個試圖毀約的過程中,韓寒及其合作者,通過輿論對方舟子進行圍剿,方舟子是不是應該有力反擊呢?
  那些民主普適不離口的公知大V們,你們不是說中國人缺乏契約精神,是個沒有信用的民族嗎?這個事件裏,你們的契約精神又到哪裏去了?你們名字後麵那個V,還有信用可言嗎?那些嘲笑打擊方舟子的媒體,除了職業操守外,你們的商業信用和公信力又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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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這年頭做老師真苦 回複日期:2012-01-30 22:50:09 回複

[原創]代方舟子回 《人造魯迅!——獻給睿智的方舟子先生》

http://club.kdnet.net.sixxs.org/dispbbs.asp?boardid=1&id=8074764&page=1&1=1#8074764

看到此貼,隱約想起以前看到一篇文章提到魯迅有時拿弟弟的文章發表,錢歸他自己

絞盡腦汁也想不起是哪裏看到的了,於是搜索了一下,果然,魯迅和弟弟確實“合作”過,而且是正大光明的

http://dayoo.sixxs.org/roll/201201/06/10000307_105596294.htm

1912年,魯迅隨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 育 部北上北京。魯迅北上的同時,周作人夫婦也從日本回到紹興。這個時期,魯迅和周作人在事業上開始合作,一起以“周綽”的筆名發表作品。1917年,原來的民國教育總長蔡元培上任北京大學校長。魯迅便向他推薦周作人,蔡元培欣然應允,聘周作人為北京大學中文係教授。周作人也不負眾望,寫出了《歐洲文學史》。可以說,這是中國第一部像樣兒的西方文學史專著。


方尺規呀,如果你想證明:因為魯迅沒有代筆,所以韓寒也沒有代筆,
那你錯了,因為魯迅有代筆

如果你想證明:因為魯迅有代筆,所以韓寒也可以有代筆,
那你又錯了,因為韓寒以他女兒賭咒發誓他沒有代筆

如果你想說的是:既然魯迅的文章可以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韓寒為何不可以,
那你又錯了,魯迅的文章自相矛盾,可能是別人代筆,也可能是自己胡亂寫的,
而韓寒卻說他的文章矛盾的地方既不是別人代筆,也不是自己胡亂寫的,而是事實

韓寒的水軍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幫了方舟子一個大忙,嗬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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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http://tianya.cn.sixxs.org/publicforum/content/free/1/2366245.shtml
『天涯雜談』 深度解析“韓寒挑戰方舟子”一戰究竟誰贏了?(技術帖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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