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共識網 2012-01-04 17:25
作者:謝光
人民網2011年12月11日消息,《湖南一逃犯母親煽動村民打死派出所長被執行槍決》,多次看遍整篇文章竟然沒有判決的依據和罪名,犯罪嫌疑人荊中秀(女)隻是因為煽動所謂不明真相的村民毒打致一人死亡(係派出所所長),就被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並且是直接被押往寧遠縣殯儀館,由法警依法執行槍決,以前隻是聽說因言獲罪,現在卻要因言被處死了,真是一個神奇的中國、可怕的中國。
所謂煽動無非就是語言暴力,頂多添加一些侮辱性虛構性詞語,煽動到底有多大的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3號…一、管轄: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從法律角度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誹謗罪一般屬於自訴輕微刑事犯罪,隻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才可能構成刑事公訴案件,而且最重不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延伸一點,如果說荊中秀(女)犯了妨礙公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綜上所述,荊中秀(女)如果隻是煽動沒有其他罪行,其所謂犯罪最嚴重不過也隻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即使荊中秀(女)犯了妨礙公務罪,其最大處罰也不過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何判處荊中秀(女)死刑是嚴重違法的。
一個女人能有多大的能力,又怎麽能夠煽動村民,沒有群眾本身對警察的不滿,怕100個荊中秀(女)也無法煽動起群眾圍攻警察。我們的當局總是習慣於說“極少數個別有用心的人,煽動廣大不明真相的群眾”,或者境外勢力幹擾,我十分好奇問一下,媒體被你們廣泛控製,你們天天在“教育群眾”,群眾怎麽就那麽容易被煽動。捕蛇者說,永州之野產異蛇,2010年6月1日,永州因朱軍槍殺三名法官轟動全國,今天又有公民因言被處死了,看來永州之“異蛇”盛也,中國之“異蛇”廣也。
希望最高法院等清楚說明判處荊中秀(女)死刑的法律依據。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8028877&page=1&uid=&usernames=&userids=&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