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這裏,我們已經從很清楚的四點根據上認識到意見自由和發表意見自由對於人
類精神福祉的必要性了(人類一切其他福祉是有賴於精神福祉的);現在再把那四點根
據簡單扼要地重述一下。
第一點,若有什麽意見被迫緘默下去,據我們所能確知,那個意見卻可能是真確的。
否認這一點,就是假定了我們自己的不可能錯誤性。
第二點,縱使被迫緘默的意見是一個錯誤,它也可能,而且通常總是,含有部分真
理;而另一方麵,任何題目上的普遍意見亦即得勢意見也難得是或者從不是全部真理:
既然如此,所以隻有借敵對意見的衝突才能使所遺真理有機會得到補足。
第三點,即使公認的意見不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實際遭
受到猛烈而認真的爭議,那麽接受者多數之抱持這個意見就象抱持一個偏見那樣,對於
它的理性根據就很少領會或感認。不僅如此,而且,第四點,教義的意義本身也會有喪失或減弱並且失去其對品性行為的重
大作用的危險,因為教條已變成僅僅在形式上宣稱的東西,對於致善是無效力的,它妨礙
著去尋求根據,並且還阻擋著任何真實的、有感於衷的信念從理性或親身經驗中生長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