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因為彭宇在徐老太的家屬到來後沒有離開,因為彭宇沒有抓住撞倒徐老太的人所以推斷是彭宇撞倒了徐老太。原文表述如下:“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
第二:因為彭宇墊付了200元錢,所以彭宇撞到了徐老太,原文中是這樣表述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 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麵材料
第三:在判決書中有一條“從現有證據看,被告在本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