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委員稱醉駕入罪擴大打擊麵 對公務員不公 (zt)

核心提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委員們對醉駕的界定及情節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麵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公務員來說“後果很嚴重”。

新京報12月22日報道  醉酒駕駛能否科學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論處是否需要考慮情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委員對此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麵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這樣對公務員來說“後果很嚴重”。也有人認為,公職人員更應模範遵守法律。

觀點一

醉駕入罪擴大打擊麵

李連寧委員讚成醉駕入罪,但建議慎重考慮是否不分任何情節的隻要醉駕即入罪,他分析,目前不管是駕車剛剛啟動就被製止住了也好,還是在道路上跑了很 長時間,並造成交通擁堵,馬上就定罪拘役,同時處以罰金。在對醉酒駕車入罪的問題,他建議在情節把握上更細化,建議加上“情節嚴重”,以免擴大打擊麵。

也有委員建議對醉駕入罪能否給予一定的過渡規定,目前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麵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後果很嚴重。

比如國務院2007年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國家公務員招考時,目前也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

觀點二

公務員應率先垂範

郎勝委員對此認為,醉酒駕駛的行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國家公職人員更應模範遵守法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接受采訪時表示,此前法律委員 會開會時,亦曾討論過該問題,他認為,國家公職人員應率先垂範,其行為才有公信力,對他們的道義要求高於一般人是沒有問題的。他並分析,中國目前處於社會 轉型期,而轉型社會也意味著風險社會,運用刑罰手段對一些嚴重的突出的社會問題給予嚴厲的壓製,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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