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所有城市都得執行的<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

回答: 去過=居住?lyztoon2009-11-23 17:46:48

暫住證申領辦法(公安部令第25號)

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號公布施行 暫住證申領辦法

第三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雇用的人員;
(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的人員;
(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五)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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