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申領辦法(公安部令第25號) 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號公布施行 暫住證申領辦法 第三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雇用的人員; (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的人員; (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五)其他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