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
核心提示:主管全國刑事審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近日建議,調整貪汙賄賂犯罪起刑點,延長嚴重經濟犯罪的刑期。張軍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過來,法院又得依法判處,“這本身就缺乏社會公正性。”
重慶晚報11月4日報道 主管全國刑事審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近日建議,調整貪汙賄賂犯罪起刑點,延長嚴重經濟犯罪的刑期。這是張軍近日作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該院師生作題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司法適用”的演講時透露的。
自1979年以來,貪汙受賄罪的起刑點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沒有具體規定數額,司法解釋規定1000元為立案標準;1988年規定構成貪汙罪、賄賂罪的數額一般為2000元。1997年通過的刑法規定,貪汙賄賂犯罪的起刑點是5000元。但在近些年來查處的貪汙賄賂案件中,涉案金額遠超起刑點。基於此,不少法學界專家學者和司法實務界官員呼籲調整貪汙受賄犯罪起刑點。
“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個概念,但立法到現在沒有變化。”張軍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過來,法院又得依法判處,“這本身就缺乏社會公正性。”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刑法原有的一些規定沒有得到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未能跟上形勢發展,從而導致一些具體裁判缺乏合理性、公正性。
“司法實踐中,貪汙受賄數額幾百萬元的數目並不算大,幾千萬元甚至一兩個億的也有。”張軍指出,按照刑法規定,從10萬元到上億元,量刑區間是一樣的,老百姓會問,為什麽幾百萬元的判了死緩,幾億元的不判處死刑?個案的公正與司法的隨意之間的矛盾明顯暴露出來。本報綜合
新聞背景
1979年以來貪賄罪起刑點多次提高:
1979年《刑法》沒有具體規定數額,司法解釋規定1000元為立案標準。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規定構成貪汙罪、賄賂罪的數額一般為2000元。
根據1997年通過的刑法規定,貪汙賄賂犯罪的起刑點是5000元,對應的刑罰則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