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具體條文:

來源: 123fun 2009-06-24 15:19:3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950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123fun ] 在 2009-08-14 18:45:44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第二編 分則,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劉曉波是否有實施“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行為,不得而知,不做妄評。

我的觀點是法律就是法律,不好,你想辦法去改變它,沒改前你就遵守吧,這在美國也一樣。

原文中的幾個觀點是不對的,例如:

“一,煽動者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別人發出行為的信息,”荒唐,我如果向別人煽動燒了公共汽車,因為我對社會不滿而且被煽動者也有不滿,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嗎???

“二,煽動者必須麵對具體的被煽動的對象,否則,煽動者的獨白怎麽能構成煽動?”也不對。現在社會發展到什麽階段了,例如在網上發個貼子就可以,那用麵對什麽具體的對象。鬧獨立的那些JD、ZD、TD等等的行為不勝枚舉。

別的就不一一評了。

我的觀點是,有觀點比沒觀點好,但是要多學習,說些占的住腳的觀點會更好。

所有跟帖: 

憲法高於刑法,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集會結社自由, 有批評政府權利。 -sailingboat- 給 sailingboat 發送悄悄話 sailingboat 的博客首頁 (269 bytes) () 06/25/2009 postreply 00:56:58

憲法充滿矛盾,矛盾必須解決,黨應該受憲法領導,不是領導憲法。 -sailingboat- 給 sailingboat 發送悄悄話 sailingboat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25/2009 postreply 06:05:06

批評和煽動推翻政權是不一樣的。為什麽?有時間再說。 -123fun- 給 123fun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6/25/2009 postreply 11:18:17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

發現Adblock插件

如要繼續瀏覽
請支持本站 請務必在本站關閉/移除任何Adblock

關閉Adblock後 請點擊

請參考如何關閉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裝Adblock plus用戶請點擊瀏覽器圖標
選擇“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裝Adblock用戶請點擊圖標
選擇“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