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劉曉波是否有實施“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行為,不得而知,不做妄評。
我的觀點是法律就是法律,不好,你想辦法去改變它,沒改前你就遵守吧,這在美國也一樣。
原文中的幾個觀點是不對的,例如:
“一,煽動者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別人發出行為的信息,”荒唐,我如果向別人煽動燒了公共汽車,因為我對社會不滿而且被煽動者也有不滿,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嗎???
“二,煽動者必須麵對具體的被煽動的對象,否則,煽動者的獨白怎麽能構成煽動?”也不對。現在社會發展到什麽階段了,例如在網上發個貼子就可以,那用麵對什麽具體的對象。鬧獨立的那些JD、ZD、TD等等的行為不勝枚舉。
別的就不一一評了。
我的觀點是,有觀點比沒觀點好,但是要多學習,說些占的住腳的觀點會更好。